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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1-05 文章来源: 作者:

  为净化公证执业环境、预防公证执业风险,近日,江苏省公证协会出台《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书因法律上的特殊证据效力以及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特殊信用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也引起了不法分子关注。近年来,受民间借贷活跃、房价快速增长等外部环境影响,带假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呈增长态势,严重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破坏公证公信力。 

全省公证执业赔偿案件几乎全部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带假人办证有关。而公证当事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等失信行为骗取公证书,违法成本低、发生频率高、治理难度大,除协调公安部门进行打击外,有必要动员全行业力量,进行防范治理,这也是维护社会和市场正常运转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

  《办法》着眼整治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规定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工作保障等内容,在公证行业内部健全统一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进一步织密公证执业防范体系,特别明确对失信公证当事人采取限制享受公证便利优惠服务措施、限制适用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等公证行业处理措施,相对提高失信人的申办公证成本,将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强化公证执业威慑,净化公证执业环境,促进全省公证行业办证质量和公信力建设。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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