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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的爱好变成了购物?表面上看是在“刷单”,其实是......

发布时间: 2021-03-15 文章来源: 作者: 郭筱琦、杜艳、于文静

    赌徒的棋牌爱好突然变成了购物?表面上看,他可能在通过购物平台“刷单”,其实,他可能是为自己在赌博网站的账户充值,以便进行下一步动作。2021年2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在一起开设赌场案中发现 ,有赌博网站通过发布代付链接利用某电商购物平台充值赌资涉嫌犯罪。为此,检察院向该电商购物平台所属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


    31岁的小李从老家到江苏无锡打工,闲暇时最大的爱好就是摆弄手机,平时,工友们发现他热衷赌博网站,而有天同宿舍的工友老王无意中发现,小李突然开始经常使用某电商APP购物,心中暗忖:难道小李最近“转性”了,不赌博,改成购物了?


    事实上,小李仍对赌博“痴心不改”,只是他现在使用的博彩网站,支持用某电商购物平台代付完成赌资充值。2019年11月底,他下载了一个赌博APP软件,用手机号绑定银行卡注册了2个会员,一个大号,一个小号,小号给大号刷流水。软件里有红黑大战、拼三张、斗地主、牛牛等十余种赌博游戏,小李每天玩得不亦乐乎。而在他联系客服充值的时候,有时发现会跳出某电商购物平台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扫码后出现一个代付页面,有时还会出现羽绒服之类的商品名称,但客服告诉他这些都不重要,既不会买到东西,也不会收到商品,只要按照流程操作就可以充值到账。游戏有提现功能,充值还有返利。短短9个月,小李共向这个网站充值了40余万元,输掉了其中30余万却仍乐此不疲。




涉案赌博APP截图


   那么,这个赌博网站背后究竟有哪些奥秘呢?原来,2020年4月初,无锡公安机关排查发现一款“澳门娱乐城”赌博APP软件,内嵌真人视讯、棋牌娱乐、体育彩票等模块,以银行卡、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等手段进行资金交割结算,发展境内人员参赌。经过数月顺藤摸瓜,联合专案组最终揪出在境外直接从事赌博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及在境内运用某电商购物平台的商户码收取赌资、将银行卡租售输送境外、利用电话短信推广、赌博盈利代付、赌资取款变现等多个关联团伙。


    案件移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后,该院于2020年8月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胡某、沈某某依法批捕。该院查明:2018年开始,沈某某在浙江长兴经营一家游戏工作室,先后雇佣胡某等人为员工,用打网络游戏赚取游戏币贩卖方式盈利,二人由此结识。


    2018年上半年,魏某与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某电商购物平台上注册了数十家店铺,靠倒卖商品盈利。同年4月,魏某与陈某某各投资20万元在深圳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继续经营该电商购物平台的店铺。2019年5月,两人购入大量电话卡,注册该电商购物平台的店铺,截至同年11月底,二人在该电商购物平台注册的店铺达500多家。


    沈某某、胡某先用买来的身份证到某电商购物平台注册店铺,接着按上线指令,随机从其他正规店铺截图,在店铺内作出上架商品的假象,商品数量和价格由上线确定。然后到上线指定的监控网站上传店铺ID、商品链接等信息向对方汇报,接下来预估一天“洗钱”金额,将等额钱款打到对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


    安排停当后,对方便会安排赌客投注,赌客在网站上选取投注金额后,赌博网站相关联的第四方平台就会安排买手号到沈、胡等人控制的某电商购物平台的店铺下单,由买手号在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一个代付链接或二维码,赌客扫码下注后,下注资金便转了到该电商购物平台的店铺。当某个店铺当日金额届满时,胡某在前述监控网站上点击截单,并核对金额是否与当日保证金一致,如不一致就多退少补。第二天虚假发货,再过一天,该电商购物平台的店铺就会显示商品已到货,胡某到监控网站上点签收后,对方会安排买手号去点击确认收货,之后胡某到该电商购物平台提现,一个完整的帮助赌博网站“洗钱”的流程就完成了。


    2019年12月中旬,魏某到沈某某开办的游戏工作室,并参与了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年间,沈某某、胡某、魏某使用本人及亲友身份信息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的营业执照、网购号码及营业执照等,共在该团购电商平台注册数百家企业店铺及个人店铺,后沈某某、胡某在明知是帮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的情况下,仍伙同魏某、陈某某等人利用上述店铺通过虚假销售日用百货并虚假发货的方式帮助境外赌博平台接收赌资。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该伙人用电商购物平台“搭桥”接收赌资共4100余万元。




    因该案涉及境外赌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犯罪,该院迅速调集骨干检察官组成办案小组,严格审查,严厉打击犯罪。该院在审查中发现团购电商平台被犯罪分子利用,用于给网络赌博等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这些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平台带来了资金监管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登记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和非经营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行政许可,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更新,一旦发现商户销售的商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为此,2021年2月7日,滨湖检察院向该电商平台所属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就平台管理等存在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对平台内现有注册店铺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对通过低门槛准入规则在该平台内注册成立的店铺进行梳理,对其中使用电话号码注册、使用同一身份信息注册多家店铺、注册名称随意、头像采用默认头像、店铺商品交易量过少的店铺核实身份,取缔其中的“僵尸”店铺,预防这些店铺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非法犯罪活动。

 

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对于同一身份信息或同一行政许可允许申请注册的店铺数量进行严格限制,重点加强对非经营用户注册店铺的准入审查,可在注册页面显著位置提示违法风险,加重对违法经营者和非经营用户的处罚,降低经营者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和帮助的可能性。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重点监管夜间交易频繁、批量确认收货、单日资金流水量大或者较短时间内交易量大幅上升、有客户投诉涉赌博平台或者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店铺,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即在平台内部进行预警,将该店铺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发现违法立即冻结该店铺资金,并对使用相同身份信息或者同一行政许可的店铺做出类似处理。

 

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对平台内涉嫌违规、违法的店铺线索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切实配合好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和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

  

    “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电商平台规范发展,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新型网络诈骗,正是检察机关履职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责任与担当。”该院胡颖副检察长如是说。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文字:郭筱琦、杜艳、于文静

编辑:胡锡芸

   
供稿:江苏省检察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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