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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官主持公开听证实录 | 从“咽不下这口气”到与自己的内心和解……

发布时间: 2020-12-18 文章来源: 作者: 检察日报

 

时间: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至15时35分


地点: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办案中心检察听证室


主持人:刘华(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信访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原案当事人:句容市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承办人:张考收(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信访案件承办人:贾建国(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


听证员:聂永平(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副镇长、先锋村党总支书记)


李治顺(江苏省人大代表、句容市后白镇西冯村党总支书记)


吴华芳(江苏省政协委员、镇江爱心家园公益服务社负责人)


何春华(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田光辉(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长三角心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


记录人:戴婷婷



一、宣布听证会开始


主持人:今天,江苏省检察院、镇江市检察院联合举行胡某某案公开听证会,我是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今天的听证会由我主持,感谢各位听证员在百忙之中出席听证会,同时,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来到现场旁听观摩。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二、宣布参会人员名单


主持人:首先,我介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略)


三、书记员进行权利和义务告知、

宣布会场纪律


主持人:下面由书记员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并宣布会场纪律。


书记员:(略)


主持人: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以及听证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回避。




四、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主持人:下面,我介绍胡某某信访案的基本情况。


胡某某是句容市某自然村村民。2013年3月,胡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揪打,后胡某某以其被王某某打伤为由,将王某某诉至句容市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对于胡某某的损伤后果,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胡某某所在的句容市某村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胡某某的猪圈围墙确实是建造在王某某的老宅基地墙脚上,村委会未批准”。2016年3月,胡某某以村委会出具证明帮王某某打官司、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句容市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句容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胡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后胡某某向镇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理驳回其再审申请。2017年6月,胡某某不服镇江市中级法院对其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向镇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镇江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胡某某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胡某某不服镇江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三级检察机关信访。


今天我们举行听证会,就是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信访人胡某某申诉理由和依据,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阐述和说明,各位听证员站在第三方独立的立场进行听证评议,通过公开办案的方式,促进该案公正地解决。作为主持人我也真诚地希望通过此次听证会,能打开信访人的心结,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五、各方就案件事实、

理由和依据进行阐述和论证


主持人:请信访人胡某某陈述事实、申诉的理由和依据。


胡某某:王某某和我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时候,村委会出了一个证明,这个证明是不对的,实际上是帮王某某打官司,造成了我败诉的后果。案件判决后,我去上访了很多次,后来王某某又告我,村里又出个证明。我去找了法官,法官说以村里改过的证明为准。我和村委会的矛盾已经七八年了,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调解,问题是调解人员的语气不好,我听了不舒服,一口气咽不下去,才跑这么多年。这口气我咽不下去,向各个部门都反映过,都没有解决。我感觉我受委屈了,所以跑了这么多年。我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而且身体也不好,生活困难,我现在都70多岁了,希望检察院能好好解决我的问题。具体情况请我的委托代理人洪律师来讲。


主持人:请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律师发表意见。


洪某某:在接受胡某某的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沟通,也上门去了解了一些胡某某的情况。胡某某认为,村委会出的证明影响了他和王某某的身体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他对判决结果和检察院的监督结果不理解。他的主要理由是:1.村委会在2013年出具的那份证明被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那么必然影响到最终的判决;2.证明的内容是与事实不符的,村委会出这份证明实际上是在帮助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打官司,减轻王某某的责任;3.为了这个证明,胡某某信访了很多年,客观上花费了不少钱,这些费用确实是因为这份证明导致的一个损失,应当由村委会来承担。以上就是胡某某的主要申诉理由。


主持人:请原案当事人句容市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陈述意见。


李某某:胡某某和王某某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期间,村委会在2013年出了一份证明材料,这个证明材料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没有了解清楚情况,胡某某反映以后,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出了第二份证明,把2013年的证明作废。事实上村委会的证明也没有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主持人:请承办检察官阐述对胡某某申请监督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承办人:由于胡某某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另外两个案件存在关联,我先简单介绍一下另外两个案件的情况:


一是胡某某与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案。2013年3月,王某某认为胡某某20年前建造的猪圈围墙占用了他家老宅基地,王某某在带人拆除时与胡某某发生揪打,期间胡某某右手受伤。事后,胡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在该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的村委会证明,内容为“胡某某的猪圈围墙确实是建造在王某某的老宅基地墙脚上,村委会未批准”,法院对该证明予以确认。但同时认为,双方在冲突中都有过错,最终判决王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是王某某与胡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年12月,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胡某某返还老宅基地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老宅基地的使用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期间,胡某某多次到镇政府上访。2015年3月,村委会又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村委会于2013年10月出具的证明由于历史原因,不具法律效力,此证明作废”。




以上是胡某某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生的背景,下面我再介绍一下胡某某与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情况:


2016年3月,胡某某起诉到法院,以村委会在2013年10月出具证明帮王某某打官司,该证明被法院认定,对其构成侵权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误工费等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对胡某某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6月,胡某某不服本案判决,向镇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理由为:村委会2013年出具证明帮他人打官司欺骗法院,使判决不公,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为改证明其吃尽苦头,理应赔偿。


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调取了法院一审、二审卷宗,并听取了胡某某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的申请监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村委会虽然在2013年出具了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导致判决不公。在身体权纠纷案中,责任如何划分,是胡某某获得赔偿多少的决定性因素。其实,责任划分的依据在判决书中已经写明,即“王某某因贸然拆墙引起双方冲突,对本起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胡某某右手受伤系在攻击王某某的过程中造成,胡某某对其自身伤情的产生也有过错”。由此可见,法院没有依据2013年村委会的证明,直接认定王某某拆墙合理,相反,认为他贸然拆墙具有过错,只不过由于胡某某的伤情是在攻击王某某时造成,其自身也有过错,才酌情减轻了王某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这样处理,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判决结果是恰当的。


其次,村委会对胡某某并未构成侵权。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正如刚才所说,2013年证明没有影响到责任的划分,也没有起到减少王某某赔偿数额的作用,也就是说,2013年证明没有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因此由于缺少损害事实这一构成要件,村委会与胡某某不能构成侵权关系,胡某某为改证明而产生的费用不能由村委会承担。


综上所述,胡某某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主持人:下面,请信访案件承办人介绍胡某某信访办理情况。




信访案件承办人:胡某某因不服我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到三级检察机关多次上访。为了案结事了,我们调阅了这个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我们民事监督案件的审查情况,多次接待了胡某某,对他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劝他息诉服判。我们民事监督案承办人,也有针对性地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什么没有给他造成侵权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可他对我们的解答不肯接受。另外,镇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新祥也接待了胡某某,对胡某某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胡某某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及张新祥检察长的接待表示感谢,但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还是不能接受。为了化解该案,我们到胡某某所属镇村进行了走访,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症结,然后我们结合走访的情况,再有针对性地和村委会、胡某某多次进行了沟通,经过沟通,他们现在有和解的意愿,想在有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把这个案子弄清楚,把矛盾解决掉。


主持人:请问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胡某某:村委会在2013年出证明的时候,我的意见还不是太大。后来我向村委会反映的时候,几个村干部讲话语气不好,我才觉得这口气咽不下去。因为我们家当时建猪圈的时候,是村里同意的,是互换的地方建的。刚才检察官说证明不影响我的判决,我认为,村里就不应该出这个证明,为这个证明我跑了这么多年,心里就是不服。


洪某某:由于胡某某乡音比较重,他之前就委托我代表他来进行陈述。这个案件一开始胡某某对法院的判决,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决定确实是想不通的,他总觉得村委会出的证明是在帮助王某某打官司,影响了他们之间赔偿责任的划分,他认为对他来说是一种侵权,这也是他一直不服的主要原因。刚才检察院承办人已经解释得很到位了,法院划分胡某某和王某某的责任依据的并不是村委会的那份证明,而是基于双方对结果的产生都具有一定的过错,才作出了各自承担50%责任的判决结果,实际上他这个案件村委会出不出证明都不影响判决。胡某某就是认为村委会出这个证明是不对的,他这口气咽不下去。


主持人:各位听证员,刚才案件承办人具体阐述了对胡某某申请监督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信访人、原案当事人也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现在,各位听证员对案件有关问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信访人、原案当事人提问。


听证员聂永平:请问承办人,村里出具的证明,对胡某某起诉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赔偿责任会不会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承办人:不会产生影响,法院划分责任的依据,不是村委会的证明,而是考虑到双方都存在过错。王某某贸然拆墙的过激行为引起了纠纷,因此他对胡某某的受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胡某某手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自己在攻击王某某时造成的,而不是王某某殴打所致,因此胡某某对其手部受伤也有一定过错。胡某某的过错抵消了一部分王某某的过错,因此法院一方面让王某某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方面让胡某某自己也承担一部分责任。由此可见,双方有没有过错是责任划分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而不是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听证员吴华芳:请问信访人,王某某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应赔付给你的赔偿款有没有赔偿到位?


胡某某:已经都赔偿给我了。


听证员李治顺:刚才信访人胡某某和他的代理律师说到他身体不好,生活也比较困难,针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如果我们能帮助信访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获得信访人的认同,也有助于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能帮他做些什么吗?


信访案件承办人:我们在接访中也了解到胡某某身体不太好,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而且他现在除了每个月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外,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70多岁了还要靠种田的收入来补贴家用,生活确实比较困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尽最大努力帮助胡某某争取一些救济帮扶。




六、听证员宣布评议结果


主持人:现在休会十五分钟。请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主持人:刚才,听证员进行了充分评议,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下面请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评议意见。


听证员代表聂永平:主持人,经过我们闭门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依信访人的监督申请,在依法审查后,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办理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并无不当,该案的处理是客观公正的。同时,对于信访人身体不好,生活困难的现实情况,我们希望检察机关能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对信访人予以帮扶,彰显检察关爱。另外,通过参加这次公开听证会,我们对检察工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为妥善解决信访人的诉求,特别是为化解这种与基层群众息息相关的信访矛盾所做的工作,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理念,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和检察担当,真正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感谢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所付出的努力。谢谢主持人。


七、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原案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主持人:下面,由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最后陈述意见。首先请信访人胡某某作最后陈述。


胡某某:各位听证员,主持人,我之前确实是想不通,这个其实就是老年人一口气,老话说,媳妇不要说婆婆不好,婆婆也不要说媳妇不好,我们跟村委会实际上也是这样的。检察机关这么重视我的事,今天又专门来开听证会,我想通了,气也顺了,过去的事就一笔勾销,我以后不再上访了,也愿意与村委会和解。


主持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洪某某:首先我代表胡某某对检察院和各位听证员表示感谢。胡某某当时其实是认识上的偏差,刚才检察官已经解释得很到位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检察机关监督后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也是客观公正的。我们在来参加听证的途中,胡某某跟我说,检察院这么重视他的案件,专门召开公开听证会,他相信检察院是公正的。经过刚才承办人的解释,以及听证员的监督评议,他现在已经完全想通了,认可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并且他表示,从此息诉服判,不再为本案相关问题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信访。


主持人:下面,请原案当事人代表李某某作最后陈述。


李某某:我是认可检察院意见的。其实今天这个局面,也是我们村委会希望看到的,我们也希望能好好处理我们和胡某某之间的矛盾,今天的听证会给了我们双方一个珍贵的机会。这里我想表达两点意见,一是虽然当年出的证明没有影响案件判决结果,但不管怎么说,胡某某为这件事确实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在这里,我代表村委会向胡某某表达歉意;二是胡某某毕竟是我们村里的村民,双方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对于这件事情,我们也希望就此了结,也希望借此机会与胡某某握手言和。以后胡某某如果有什么需要村委会帮助的,我们村委会会在合法合理合情的情况下尽量去帮助他,也请胡某某支持我们村委会的工作。


主持人:刚才,胡某某、村委会都发表了他们的意见,双方都认可检察机关的决定,也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那么,再次请问胡某某,你是不是愿意就这个案件息诉罢访,息诉罢访就意味着,你不再为这个案件继续申诉或者信访。




胡某某:检察院这么重视我的案件,我很感谢。这口气也出了,过去的事情一笔勾销,我以后不再上访了,我承诺息诉罢访。


主持人:村委会代表人李某某,胡某某已经当场承诺息诉罢访,你们双方是否愿意就此解开心结,握手言和?


李某某:我们当然愿意。


(双方握手言和)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今天胡某某能够解开心结,和村委会达成和解,多年的矛盾得以化解,实际上也是与自己内心的和解,我们很高兴!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也并无错误,但信访人认为村委会当年出的证明影响了案件审理,由此多年来一直申诉信访,这也给我们一些基层组织一个警示,要慎重行使“证明权”,尤其是涉法涉诉证明,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在这里我也要肯定信访人,尽管他多年信访,但一直运用法律途径进行,也是一位守法的好公民。也感谢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你们的关注、你们的意见为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最后我想说的是,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回应民意、参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按照最高检“能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全面开展信访案件的检察听证工作,切实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今天的公开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检察日报、镇江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解开心结,与自己的内心和解

   
供稿:江苏省检察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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