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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守护,企业保护,检察官听证会上释法说理

发布时间: 2020-09-08 文章来源: 作者: 扬州检察

   

  2020年9月3日上午,在扬州市检察院举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上,扬州QY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边剖析自己犯下的过错,一边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9年5月21日,因群众举报,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QY公司立案侦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履行酸洗工序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利用钝化膏对不锈钢产品表面进行酸洗,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的酸性废水,通过生产车间的地沟、PVE管道、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槐泗河。经检测,废水中PH强酸指数达2.2,重金属超标8-16倍,排放总量达2900余吨。2020年6月9日,此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实地查勘、走访鉴定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等,进一步查明:QY公司在2019年5月5日即停止酸洗工艺,并委托专业公司处理剩余废水,及时切断了污染源。经平山乡政府综合整治,目前槐泗河水体已达到普通农业灌溉标准,损害情形已经消除。对产生的修复成本48万元,QY公司积极筹措50万元赔偿金,并已缴纳到位。为根治排污问题,该公司已准备整体搬迁,并投资320万元用于技术设备的升级改造。 

  办案组还查明,QY公司近三年纳税稳定,吸纳就业150余人。其虽然知道酸洗废水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但不清楚具体危害结果和类型,也没有造假、隐瞒酸洗工艺的行为。这表明其并非积极追求污染结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鉴于上述情况,以及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扬州市检察机关从公益守护为先、企业保护兼顾的理念出发,于 2020年8月31日对QY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拟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终结审查处理。 

   

  为确保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平公正处理,9月3日,扬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举行公正听证,公益诉讼办案组组长戴飞检察长主持听证会,办案组全体成员、QY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六检察部负责人首先介绍了案件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随后,QY公司负责人深刻反省了自身过错。在此基础上,参加听证人员分别发表了意见。

  

 

   

   

  随后,听证会休会,办案组进行评议。经评议,办案组认为,鉴于公益保护诉求已经实现,QY公司具有从轻处理的法定情形,符合最高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已经消除,社会公共利益获得有效救济”的结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决定对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结审查。 

  

 

  

 
 

  环境美好,生活才会更美好;守法经营,企业才能走得更远;社会共治,公益方有保障。

  

 

  听证会的最后,戴飞检察长对QY公司提出了进一步的期望,对各方给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并表示检察机关将与社会各界达成常态化监督、持续化跟进共识,形成公益保护社会治理的大工程格局。

   

   
供稿:江苏省检察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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