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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出台意见、意见共22条举措护民企发展

发布时间: 2020-03-28 文章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 雒呈瑞

  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赔偿企业,可以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3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出台《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共22条,强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了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必须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等“六个坚持”原则,重点对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犯罪认定标准,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危害性不大的,不轻易批捕起诉;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企业经营活动正常风险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等,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对经审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在押的涉民营企业人员,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创新性的提出,对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实施过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赔偿企业,在满足生态环境安全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缴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供稿:江苏省检察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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