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午11时许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天目山派出所
接到辖区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报警
称在带客户看房子时
一女子闯入房屋赖着不走
民警、辅警立即赶到现场
得知女子陈某与房主之间存在债务纠纷
经与房主联系
对方同意到派出所接受警方调解
然而就在民警劝说女子先行离开时
陈某却突然情绪激动
认为民警偏袒、处理不公
开始辱骂民警、辅警
面对民警再三警告
陈某仍拒不配合
甚至对民警、辅警手挠脚踢
还大呼“警察打人”
企图混淆视听
期间,一名辅警手部被抓伤
民警、辅警果断对陈某控制
并将她带回派出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