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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警方严打五类涉燃油燃气违法犯罪
2021-07-07 11:02:00
     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迎华诞。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抓好打击涉燃油燃气违法犯罪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燃爆事故发生,市公安局结合公安机关职责及工作实际,出台关于整治打击涉燃油燃气违法犯罪的执法指导意见。

 

 

     
  执法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将重点整治打击以下五类涉燃油燃气违法犯罪:

  违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燃油燃气、倾倒液化气残液、倒卖、切割液化气钢瓶、非法流动加油、加油站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运输燃油燃气的行为; 

  违反相关消防管理的行为; 

  盗、损燃油燃气设施设备的行为; 

  阻碍燃油燃气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执法指导意见,南通警方将坚持问题导向,把道路交通、群租房、基层消防、水域整治等安全生产工作与打击涉燃油燃气违法犯罪有机结合,联动推进安全隐患整治攻坚。同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滚动排查机制、问题隐患清单,明确涉燃油燃气整改责任、措施和期限,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抄告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南通警方呼吁

  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整治工作,积极发现和举报涉燃油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将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等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链接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燃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燃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燃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燃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九)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十)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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