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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15 文章来源: 作者:

    

   

  3月15日上午,省法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副院长、省消保委副主任李玉生通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 

  关于2020年度全省消费 

  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通报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畅通国内大循环离不开消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纠纷,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和省消保委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建健康和谐、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

  一、消费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一)案件基本情况。通过梳理近几年我省消费纠纷,我们发现消费维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受理数量居高不下。近五年来,全省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均在50000件以上,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我省主要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因为消费纠纷是以发生消费行为为前提的,消费纠纷的数量大也侧面反映出消费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案件数量总体稳定。2018年-2020年全省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52270件、55951件、50933件,2020年疫情对消费纠纷案件数量的影响有限,反映出我省消费市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是纠纷形式多样化。消费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知情权纠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和消费公益诉讼等多种纠纷类型,涉及范围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占全部消费合同比例80%以上,是最主要的消费纠纷类型。

  (二)新型消费纠纷增长迅速。我国是消费大国,也是互联网大国。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很多新型消费模式,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类型纠纷。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新型消费案件的增加速度明显大于传统消费案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例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租车服务合同纠纷,因快递APP下单和赠送充值金额引发的纠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等,都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纠纷。这些纠纷反映出社会消费模式的多元化和消费者权益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可以预见,未来新型消费案件数量还将进一步增长。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型消费案件时,只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裁判理念,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才能妥善处理各类新型消费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增加。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很多制定法律时未曾预料到的新情况、新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纠纷的审理难度明显大于普通民事案件,对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牛某与滴滴公司合同纠纷就是一起因封禁司机滴滴打车软件账号引发的纠纷。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滴滴打车软件整合了社会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既方便了群众出行,也为司机增加了收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不容忽视;但是,另一方面,滴滴打车服务中出现的乘车安全问题,也引发公众的普遍担忧。法院认为,尽管滴滴公司封禁牛某的账号会对牛某的择业自由和再社会化带来一定障碍,但是鉴于牛某曾有暴力犯罪记录,其作为司机从事公共运输服务对公众出行安全感产生的影响应当优先考虑。因此,滴滴公司封禁牛某的账号不具有违法性,驳回了牛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无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条文中直接得到裁判结论,而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规范目的并灵活运用利益衡量等方法才能确定权利边界,平衡利益冲突,作出正确裁判。

  (四)多元解纷机制成效明显。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消费纠纷是通过调解、投诉等非诉方式解决的,进入法院的案件仅占很小的比例。当前,多元解纷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各地消费者协会处理了大量消费者投诉,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协会还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三个案例是各地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诉讼并获得胜诉的案例。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就是希望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诉讼和非诉解纷机制相结合,打造消费维权的立体保护网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消费公益赔偿性诉讼兴起。消费公益赔偿性诉讼是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等针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的经营行为提起的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益诉讼。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消费公益诉讼模式。消费公益赔偿性诉讼已经成为未来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去年,常州、盐城、淮安、盐城、无锡等地先后审理了由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公益赔偿性诉讼,其中常州中院审理的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谢某、郭某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依法判令经营者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105591.5元。该案是全国目前为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打击了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二、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举措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和“消费双循环”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省法院将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消费维权工作,致力于打造和维护健康和谐,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服务保障“消费双循环”战略。

  一是加强消费维权调研工作。新型消费纠纷的涌现,对司法审判带来了挑战。法院不能被动的审理案件,而应主动出击,通过调研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去年,我们就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开展了调研,对因侵害个人信息产生的各类纠纷展开了深入研究,并给出了相应处理意见。今年,省法院将和省消保委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消费双循环”战略下的消费问题调研,从宏观和微观视角,对消费双循环战略的背景、内涵、意义和各类已经出现的及可能出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助力我省消费维权工作。

  二是推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当前,人民法院案件量居高不下,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将社会矛盾层层过滤,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近年来,省法院致力于建立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人民调解,提高诉调对接质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多元解纷主体,吸纳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交警部门、仲裁委员会、保险协会等各类解纷主体作为成员单位,搭建网上调解平台,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提升多元解纷的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消费公益诉讼。长期以来,消费维权主要依靠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这种方式成本较高,对消费者的激励不足。对于金额较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意愿很低,不利于遏制各类不法经营行为。消费公益诉讼特别是赔偿性公益诉讼的开展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打击不法经营者,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下一步,省法院将指导全省法院积极探索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加强与消费公益组织的联系,提高审判效率,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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