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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妈“撕名牌”活动中相撞受伤,法院为何判决参加者无责?

发布时间: 2020-07-29 文章来源: 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 王建勋 蔡磊

  在昆山周市某体育用品商行组织的一场亲子“撕名牌”的活动中,66岁的王大妈在背着孙子参加的时候,与背着女儿参加活动的鲁女士相撞,造成王大妈腰椎骨折的严重后果。事后,王大妈将鲁女士和某体育用品商行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据王大妈介绍,她的孙子在该体育用品商行学习轮滑一年多了,2018年7月,商行组织了一场“撕名牌”的亲子活动,由家长背着孩子撕掉对方后背上的名牌。在活动过程中,鲁女士背着女儿奔跑时,撞上恰好转身的王大妈,导致王大妈倒地,脊柱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王大妈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评为九级伤残。

  在法庭上,鲁女士认为王大妈的摔倒完全属于意外,现场地面光滑,王大妈所穿鞋子也不适合运动,加之年过六旬蹲身去背孙子,突然站起来奔跑,很可能是身体体力不支所造成的,鲁女士不该为此担责。某体育用品商行则表示,其作为活动组织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参加活动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意外的发生主要是王大妈与鲁女士在活动时,突发的肢体碰撞导致,与商行并无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妈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活动的激烈程度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认知,但她在活动前没有充分评估自己的情况,在活动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某体育用品商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其首先应该将保护参加活动的家长及小孩避免受伤害放在第一位,对于王大妈这样上了年纪且还需背着孩子参加激烈活动的人员,其应该阻止或充分告知其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商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大妈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被告鲁女士,在该次“撕名牌”活动中,她并没有撞击王大妈的故意行为,至于双方是否有一定的肢体接触,从现场视频中体现不出。退一步讲,即使有一定的肢体接触也是基于“撕名牌”活动的特性,因此,鲁女士不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对于王大妈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70%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商行负担30%责任即5.76万元。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像本案中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也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参加激烈的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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