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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未保价快递也可能要全额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 2020-03-13 文章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王伟

  

    丢失未保价快递也可能要全额赔偿损失!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其中一个涉及快递的案例引人注意。江苏高院期望通过相关案例的发布和解析点评,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从而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情:20181111日,谢某在网上下单将4件休闲打底毛衫线衣(价值2986.74元)委托天天公司运输,物流单号为669357549****。天天公司快递员上门揽件后,该单号项下的物流信息一直处于“等待揽收”状态且没有更新。天天公司答复:经核实,此件揽收丢失,快件运费12元,未保价,我司愿意赔付发件人1000元。谢某认为天天公司应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实际损失共计2986.74元,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谢某与天天公司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快递员上门揽收时,谢某未签署相关纸质快递单,现无证据表明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存在其他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天天公司向谢某提示说明了最高赔偿额等事项。因此,天天公司对谢某的损失应当据实赔偿。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谢某2986.74元。 

  法官点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的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很多快递公司开通网上下单功能,消费者只需要将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写提交后,快递公司就派人上门揽件。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揽件时不再要求寄件人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纸质单据,也不再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寄件人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快递公司希望通过免责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应当向消费者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让消费者充分知晓有关限额赔偿的约定,否则不能约束消费者。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发生丢失快递等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主张适用限价赔偿等格式条款,而应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据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王伟) 

   
供稿:江苏高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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