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网

省直网站
长安网群

销售伪劣口罩51.6万只!法院从快从重判决

发布时间: 2020-03-11 文章来源: 作者: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28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依法公开审理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人民币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获取河南省滑县小作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源,二被告人在明知其销售的口罩并非正规公司生产、进货渠道不正规且缺少有效合格证的情况下,将假冒“飘安”牌、“华康”牌伪劣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4箱(共计51.6万只),以2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宿迁某医药销售公司负责人年某某。同日,年某某、袁某将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出售给4家机关单位。1月26日,相关单位发现30箱飘安牌口罩合格证所载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封存。因发现质量存在问题,袁某全额退还了相关单位已收货款并收回尚未使用的8箱华康牌口罩。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鉴定,细菌过滤率、口罩带断裂强力,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定的防护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立案受理后,宿豫法院高度重视,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辩护人沟通,确定庭审方式和场所,做好远程视频调试等准备工作。合议庭仅用7天完成了阅卷、送达、公开开庭审理及当庭宣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此次庭审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

 

  

   
供稿:江苏高院
责编:王志高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打印此文】
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