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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大牌鞋只卖几百元?原来是假货!

发布时间: 2024-04-16 文章来源: 作者: 新吴区法院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412日上午,无锡市新吴法院在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现场部分新吴区无党派知联会代表、企业代表、江南大学师生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多家媒体记者到场采访。

  案情简介 

  202110月,高某结识了某营销人员,对方称有国外奢侈品牌鞋子内部渠道,仅需成本价几百元就能买到,并且保证是正品。 

  于是,高某委托对方代购。双方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2000元购买6双鞋”的价格成交,高某当即转账购买了“GUCCI”“CHANEL”鞋子各3双。 

  几天后,高某收到了鞋子,但试穿后发现鞋子质量极差,不仅磨脚还味道冲人,没穿几次竟然还变形了。于是,高某联系该营销人员,但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一气之下,高某来到派出所报案。 

  经警方侦查,发现这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个假冒国外奢侈品牌鞋子的加工窝点。20221月,警方在该窝点内查扣到假冒“GUCCI”运动鞋 2400 双、假冒“GUCCI”凉鞋 210 双、假冒“CHANEL”运动鞋830双、假冒“GIVENCHY”运动鞋510双及鞋面、鞋底、鞋垫、鞋盒、皮革标、金属标、纸袋若千,价值共计31万余元,同时抓获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自2004年就一直从事制鞋行业,漂泊在广东各个鞋厂打工。2020年左右,陈某开始创业,自己开了一家鞋厂,起初是给一些普通品牌鞋子做代加工。后来,他发现身边有同行做假冒大牌鞋赚了很多钱,于是他思来想去,决定铤而走险,也开始做假冒大牌鞋。 

  陈某采购印有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注册商标的皮革标、鞋面、鞋底等原材料,雇佣多名工人,采用裁段、拼接、缝合等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凉鞋。20213月至20221月间,陈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共谋,设立加工窝点并组织工人通过缝合、拼接等方式组装、生产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后通过微信等平台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其制假又销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了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等情节,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对查扣的假冒商品依法处理,并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鞋类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因制鞋行业门槛较低、假冒名牌鞋利润空间巨大等因素影响,鞋品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较为频发。本案中,陈某长期从事制鞋行业,察觉到假冒国外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利可图后,产生自行制假售假的犯罪故意。通过自行购进原材料标贴,组织雇佣多名工人制假售假,并在网络渠道进行销售。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侵犯多个国外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权人权益,同时对消费者也造成了损害。 

  法官提示,相关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更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绝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制假售假,获利越多,惩罚越重,终将害人害己。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品牌产品时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首先,应通过官方渠道购买正品,警惕所谓的内部渠道、特价折扣等套路;其次,消费者应从商品的来源、价格、商品的外观、性能、质量等方面综合判断商品是否属于正品,必要时可要求商家提供质检等证明材料,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最后,相关消费者应发挥监督者作用,如果购买到疑似假冒品牌商品可以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好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竞争秩序。 

   
供稿:新吴区委政法委
责编:于海鸥 邵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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