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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布裁判文书可以“转载”吗?苏州两级法院根据民法精神判决“删帖”

发布时间: 2020-06-29 文章来源: 苏州日报 作者:

  商业网站擅自转载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民个人信息。当事人多次要求商业网站撤回相关个人信息,但对方置之不理。6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精神,依法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公司删除在其网站上转载的涉及原告的裁判文书,被告赔偿原告八千元。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力推的一项司法公开工程。自201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认为适宜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截至2018年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已超4200万份。

  互联网上这些海量“免费资源”被一些商业网站看中。它们使用专业工具抓取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案由等关键信息,通过汇总、梳理,进而为其他公民或企业查询提供参考。

  本案中的原告杨某近期离开原单位,正在寻找新东家。他在网上检索时发现,苏州某科技信息公司于2017年在其网站上转载了四篇涉及自己的法律文书。有三篇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自己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另外一篇是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发布的涉及自己的公告文书。这四篇裁判文书都涉及自己与原单位的四起劳动争议纠纷等相关案件。

  杨某认为上述裁判文书,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站上搜索到,有可能使新东家对自己产生负面评价,于是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杨某认为,苏州某科技信息公司以获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商业网站上违法转载以其为当事人的法院文书。其多次要求被告撤回侵权信息,但对方置之不理,公司已侵犯其人格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公司则辩解说,公司网站上的文书信息,分别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公告网,是已公开公示的信息,而非隐私信息,无需经过授权。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删除在其网站上转载的涉及杨某的裁判文书,并赔偿杨某五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法律精神,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苏州某科技信息公司删除其网站转载的相关文章,并赔偿杨某八千元。

  此案承办法官沈维佳告诉记者,由于涉案文书已在互联网上合法公开,在杨某联系要求删除相关文书之前,苏州某科技信息公司公开文书的行为,尚不构成对杨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但在杨某联系要求删除文书之后,信息公司拒不删除涉案文书,则构成对杨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开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

   
供稿:苏州市委政法委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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