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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亿元纠纷得到调撤化解,南通中院执行局高效保全显威力

发布时间: 2021-04-01 文章来源: 南通市开发区法院 作者: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纠纷得到解决,当事人关系得以修复,南通市中院执行局始终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组成专班、机动小分队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及时高效控制被申请人财产,促使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撤诉、履行义务,为审判保驾护航,真真切切的为群众办实事,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打造了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3月31日,2021年市中院执行局共办结财产保全案件16件,近6亿元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一:(2021)苏06执保9号---40天,2.14亿元 

  “法官,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就因为你们把对方的银行账户给封了,他们才多次主动找我们协商还钱的事儿,我们作为民营企业能够及时的收到货款,真的是解决了我们的现实问题。”这是如东某半导体公司负责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由衷发出的感慨。 

  该案系如东某半导体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2.14亿元。2021年2月4日保全案件立案受理,在收到保全材料的当日,承办人即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控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遂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14亿元。次日,被申请人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并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截至3月上旬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1亿元货款,并约定了余款给付时间。日前,被申请人已将2.14亿元全额履行完毕,申请人也已递交撤诉申请书。 

  案例二:(2021)苏06执保1号---30天,8400余万元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启东某置业公司等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8400余万元银行账户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保全。执行法官迅速采取保全措施,足额冻结了被申请的银行账户8400余万元。被申请人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主动来到法院说明情况并积极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还款计划,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的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案例三:(2020)苏06执保85号---4天,3000万元 

  “从立案到今天签署调解协议并且拿到第一笔3000万元款项,不到四个工作日时间,没想到法院能够如此迅速,为你们点赞”,江苏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说到。 

  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执行局密切配合,依法成功调解了江苏某科技公司与衢州某新材料公司标的额为7426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于2020年12月31日移送保全,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并且根据反馈信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保全小分队也在线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等资产。得知自己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消息后,2021年1月6日衢州某新材料公司连忙赶至南通,双方公司负责人主动到市中院要求法官主持调解。经过审判、执行法官共同明法析理,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3000万元。双方的民事纠纷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便顺利结案。 

  案例四:(2020)苏06执保75号---45天,70万美元 

  某外国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涉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人立即向法官递交了保全被申请人70万美元的申请书。执行法官接到保全裁定书后迅速冻结了被申请人两个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反映冻结的账户为该公司的基本账户,申请对基本账户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法官遂将该情况向业务庭法官进行反映。为了能使自己公司的基本账户尽快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积极主动的配合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在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后,同意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并称赞到“南通法院坚持对中外当事人权利平等保护,诉讼保全简直就是出奇制胜的法宝啊,前期我们双方谈判了很久都没有一个结果,真没想到现在能那么顺利的解决。”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其本身又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执行局杜开林局长称:“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通常想的是如何打赢官司,往往忽略了一旦对方将财产转移,导致赢了官司,‘输了’执行的不利局面,这时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南通法院执行条线将进一步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财产保全制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以提高财产保全率作为解决‘执行难’,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力推进。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果转化为执行工作的强大动力。 

  法官提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既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通过财产保全可以使部分案件和解、撤诉、自动履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当事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更好的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 

    

    

   
供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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