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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一审宣判:照料姨妈起居五年多,男子分得四成遗产

发布时间: 2021-01-07 文章来源: 江海晚报 作者: 韩丽霞

  男子王某悉心照料年过八旬的姨妈5年多,直至老人去世。姨妈的养子张某在老人去世后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认为王某取走了老人账户上的23万多元,系不当得利,要求其予以返还。 

  1月4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可分得老人的四成遗产。这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南通地区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老妪遗产被姨侄取走,养子告到法院 

  张老爹和朱老太夫妇无儿无女。1972年8月,夫妇俩收养了张某。1988年9月,经公证确认,双方正式确立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此后数十年间,张老爹、朱老太与养子张某之间互相尽到了抚养与赡养义务。 

  2014年年底,张老爹去世。养子张某常年在外打工,留下86岁的朱老太一人在家。王某是朱老太的姨侄,也是她一墙之隔的邻居,因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落下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张老爹去世后,赋闲在家的王某每天给朱老太送饭,两人互相照料,而朱老太也时常给王某一些经济上的接济。 

  2020年6月,朱老太去世。养子张某在为朱老太操办后事的过程中发现,在朱老太生前,王某就以朱老太的名义将二老的23万多元存款取了出来。 

  自己才是二老的唯一继承人,王某凭什么将他们的钱据为己有还拒不返还?为此,张某告到海安法院,其认为,王某利用姨侄身份骗取朱老太的信任,对朱老太和丈夫的银行卡进行控制,诉请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因事实扶养姨娘,侄子分得四成遗产 

  作为被告,王某在法庭上也很委屈。他辩称,自己虽仅是朱老太的姨侄,但在姨父去世以后的5年多里,朱老太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他在照料,除了生活费,看病用药也花去不少。他认为,张某在此期间并没有尽到身为养子的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朱老太的遗产。 

  那么,王某究竟有没有权利分得朱老太的遗产呢?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王某虽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其依靠被继承人朱老太生前扶养,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此外,王某也对朱老太的生活给予了关心照顾,对其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而张某作为养子未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法院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王某的遗产份额,加计王某为朱老太所支付的生活费用,判决王某自留12万余元,其余返还张某。 

  法官说法:酌情分得遗产合情合法 

  “本案名义上是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实际上还涉及收养、赡养、继承多个方面。”一审判决后,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员额法官、该案承办人陈广平如是总结。 

  陈广平介绍,《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民法典》中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沿袭了《继承法》之规定,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无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情形,均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实际上,这也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主体范围,体现了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倾向。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赡养老人,可以少分甚至不分;没有继承权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尽到抚养、赡养义务,也可以酌情分得遗产。”陈广平说,《民法典》之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姓) 

   
供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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