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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非婚生女儿为何判给了父亲?

发布时间: 2020-09-22 文章来源: 江苏法治报 作者: 顾建兵 刘昌海

  夫妻离婚时,孩子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如何化解抚养权纷争,为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考验着家事法官的智慧。 

  两人未婚同居,还生了一个女儿,却因争夺抚养权形同陌路。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落下了帷幕。 

  草率同居 未婚生女 

  2012年初,姚梅从云南来到南通市,她租了房子,凭着之前在家乡学的手艺做起了裁缝生意,专门接成衣定制和修改的活。因为干活细心、手艺好,收费合理,她的“改衣小店”很快就吸引了许多顾客,生意渐渐红火起来。 

  “改衣小店”的旁边有一个小超市,姚梅经常去买东西,认识了老板于小海。他给姚梅介绍了不少生意,两人一来二去便熟悉起来。于小海有时会到姚梅店里喝茶闲聊。姚梅因此得知,于小海平日里都是一个人生活。 

  想到男人料理家务不在行,姚梅平时做什么好吃的,总不忘给于小海带一份。那些缝缝补补的活,她也是能帮就帮。感情就这样在两个人日复一日的交往中逐渐萌生。201310月两人开始同居。 

  20146月,姚梅怀孕,她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于小海,并希望两人能尽快登记结婚。可于小海并没有露出喜悦的表情,反而面露难色。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姚梅的担忧与日俱增,但直到女儿小圆出生,于小海也没答应去办理结婚登记。 

  随后,姚梅开始给于小海施压。于小海招架不住只能摊牌,直言他在海安市老家有老婆、儿子,不可能与姚梅重组家庭。姚梅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了云南老家。 

  姚梅以为于小海会过来找自己,觉得他不会不管亲生女儿。谁知,于小海真的对她和女儿不闻不问,两人从此断了联系。 

  后来,姚梅在老家也交了新男友。2017年春节过后,两人带着小圆再次来到南通创业。回到伤心地,姚梅又想到自己之前的同居生活,想到于小海如此不负责任,不禁心生怨恨。姚梅向之前的朋友打听,得知于小海将超市盘了出去,回老家生活了。 

  为报复于小海,姚梅带着女儿来到海安市。看到姚梅,于小海愣住了。姚梅告诉于小海的家人,两人曾经同居过,小圆是于小海的女儿,他应该承担起当爸爸的责任。 

  婚外情东窗事发,于小海的家里顿时乱成一片。妻子和父母都指责他,更让他不知所措的是,姚梅趁乱把女儿留在他的家中,独自离开了。 

  争夺女儿 各执一词 

  小圆刚刚满三岁,母亲离开后,她害怕陌生的环境,开始大哭。孩子的哭声让于小海一家人冷静下来。他向妻子保证,以后决不再和姚梅联系。一家人也达成了共识,孩子是无辜的,不能不管这个孩子。 

  从那时起,小圆开始跟随父亲生活。 

  如果不是姚梅的身体出现问题,或许抚养权纷争也不会出现。2018年秋天,姚梅和男友准备登记结婚。然而,结婚前姚梅却因为妇科疾病需要住院手术。手术之后,医生告诉姚梅,她的子宫环境不好,以后受孕的几率比较小。得知这样的结果,姚梅感到很伤心,她也开始想念女儿小圆。 

  于是,姚梅再次来到海安市,想接走小圆。可这一次,于小海不同意,以前他和女儿没相处过,还可以不闻不问。如今共同生活了一年,他和女儿的感情越来越深,已经离不开女儿了。 

  双方为了小圆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姚梅只好告到海安市法院。 

  法庭上,姚梅哭着告诉法官,她曾经被于小海欺骗,未婚生下女儿。如今,她的身体不适,以后受孕的几率很低,小圆或许是她这辈子唯一的孩子,而于小海家中还有个儿子,姚梅希望法官能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在姚梅看来,自己的诉求合情合理,她很有信心得到法官的支持。然而,姚梅没想到,于小海竟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于小海承认自己的婚外情不对,可姚梅当初把女儿扔下不管,不计后果地离开,极其不负责任。如今女儿在海安市生活得很好,也开始上幼儿园,随意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 

  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表示,小圆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她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争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时,法官同样要秉持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裁判。姚梅出具的医院证明,只是诊断她受孕几率低,并不是不能生育,因而她的理由并不能成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 

  如今,姚梅和于小海都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两人经济条件相当,也都无不良嗜好。另外,姚梅的男友和于小海的妻子也都表示,愿意配合伴侣共同抚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做出判断呢?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综合各方因素之后,决定让姚梅和于小海依照自己现有情况,各自写一份抚养规划。法官提醒说,抚养规划中要包含以下四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受教育规划、成长规划、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法院会依据抚养规划来判定孩子归谁抚养。 

  抚养规划 化解难题 

  按照法官的要求,于小海和家人共同制定了小圆的抚养规划。在规划中,于小海写到了小圆目前就读的幼儿园,并请幼儿园老师写了评语;另外他还拿出了房产证,依照学区划片,小圆可以在房子对应的学校就读小学和中学。于小海和家人还特别强调,每年的寒暑假,姚梅可以接走孩子共住一个月,让母女团聚。 

  姚梅的抚养规划,也表达出了母亲对孩子的爱,比如,定期带孩子去游乐场,保证一日三餐照顾孩子的生活。以后如果生意不好,她和男友回到云南生活,也会带孩子一同返回。但两相比较,于小海的规划更明确,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海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圆已经快5岁了,目前跟随父亲生活,于小海的家人也接纳孩子融入家庭,且于小海已妥善安排其进入本地幼儿园,小圆比较适应目前的生活。而按照于小海的抚养规划,小圆继续随父亲生活,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最终,法院判决小圆由于小海抚养,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姚梅可以将孩子接去同住,实现探望权。法官表示,于小海列出的抚养规划会连同判决一同放入卷宗,姚梅也会留存复印件,日后如果于小海没有按照抚养规划履行抚养义务,姚梅可以凭此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接到法院的判决,姚梅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 

  这一次,姚梅辩解说,她当初将孩子留给于小海,是因为她被欺骗了。于小海说自己得了绝症,想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与女儿团聚,不是她不负责任。可遗憾的是,姚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经审理,南通市中级法院驳回姚梅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一定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一是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二是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这个案子中,于小海在女儿刚出生时不闻不问,姚梅后期将女儿留在海安市独自离开,可以说两人都有不负责任的一面。如今两人均有抚养的意愿,且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在这种前提下,一审法官创新审判方式,引入“抚养规划”进行判定。而从“抚养规划”来看于小海的抚养能力优于姚梅。姚梅也可以凭此“抚养规划”监督于小海的抚养行为,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分手过程中,要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切莫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给孩子留下心理的阴影。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努力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 

   
供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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