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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优秀)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1-12 文章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十大优秀案件颁奖暨发布会。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本次评选出的十大典型(优秀)案件,是从全市两级法院办结的近25万件案件中优选而出的精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以及执行等各种类型,既展现了南京法官的审判水准与司法智慧,又代表着南京法院高质量司法的最新成果。
  本次颁奖暨发布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交通广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南京电视台、龙虎网等媒体协办,同步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荔直播、我苏网、江苏城市频道零直播、江苏交通广播网抖音号、现代快报+•ZAKER南京、紫金山直播频道、龙虎网、南京V法院全程直播。截至发布会结束,共有1600多万人次点击观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案件入选了……
  2020十大典型案件
  01 夏祖寒等涉黑案
  获奖法官:六合法院王丽、市法院刑一庭李涛
  颁奖嘉宾:人民日报社江苏分社社长何聪
  
  案情:2003年,被告人夏祖寒在本市鼓楼区华侨路街道成立南京港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并陆续在本市多地设立分支机构,通过从事房产中介、租赁等业务牟取利益。2010年,被告人夏祖寒又成立江苏港厦担保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夏祖寒实际控制上述公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并以亲友为纽带,在公司设立以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的安保部,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赵永芳、夏祖明、蔡伟等10余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夏祖寒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赵永芳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被告人夏祖明、蔡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中生、钱鹏飞等9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27起,涉案财物达上亿元。六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祖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涉案财产全部予以追缴没收。南京中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颁奖词:平安是发展的基石,群众的“刚需”,黑恶不除,国无宁日。你们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既紧盯案件严惩黑恶犯罪,又打网破伞,打财断血,以审判聚合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在预防上筑堤坝,不让一处地方藏污纳垢,不让一处黑恶势力滋生猖獗,为幸福南京筑牢平安之基。
  02  “微信抽奖”网络诈骗案
  获奖法官:雨花台法院郑朝明、市法院刑二庭任志中
  颁奖嘉宾:法治日报社江苏站站长丁国锋
  
  案情: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楠楠为实施诈骗与戴志强、刘商奇、吴燕华等多人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集团,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其间,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提供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并传授诈骗手法;被告人刘商奇等人充当直属客服在微信中虚构“高富帅”身份吸引客户,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骰子活动,有机会获得高额价值奖品,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获得机会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过程,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向被害人邮寄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至案发时,以朱楠楠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约2000余人,诈骗金额累计306万余元。雨花台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楠楠等9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以各自参与诈骗数额为限连带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颁奖词:电信诈骗的危害不只是让人蒙受经济损失,更是对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安全是享受互联网红利的前提。你们严惩犯罪,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安全筑牢防火墙,你们公布电信诈骗骗术,让公众明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仅需要司法的“末端治理”,也需要公众的“源头预防”。
  03  “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
  获奖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柯胥宁
  颁奖嘉宾:江苏法制报社社长、总编辑彭广余
 
  案情: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系“奔富”葡萄酒品牌的创始人,自上世纪90年代就在其葡萄酒商品上及相关宣传中广泛地使用 “奔富”商标。但由于该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导致原告长期未能成功注册“奔富”商标。正当原告为此非常苦恼之时,原告又发现,被告某酿酒公司、某贸易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及商品包装、宣传材料等处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原告起诉至南京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经审理,南京中院认为,原告的 “奔富”商标经过其长期地使用、宣传和推广,积累了巨大的市场价值,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某酿酒公司、某贸易公司的恶意攀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同时也造成了市场混淆。南京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颁奖词:恶意抢注不受法律保护。这起未注册驰名商标案的裁判创新,是司法以最严格保护给予创新者的最有力回应。为知识“定价”,给商标“赋权”,让创新行为受尊重,才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04“职业放贷人”认定第一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金融庭张晗庆
  颁奖嘉宾:南京广电集团党委书记、台长高顺青
  
  案情:2019年5月,章某与於某英等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於某英、冉某向章某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24%,於某海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章某将於某英等告上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章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后,於某英等上诉至南京中院。经审查,章某出借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案外人耿某,并非自有资金;案涉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较高,且借款人签字时出借人一栏为空白;章某、耿某在半年内共与於某英、於某海发生四笔借贷,每笔借款收取的利息和费用折算后均超过年利率36%;章某使用的微信名为“垫资过桥调头•章某”,有招徕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综上,南京中院认定章某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案涉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对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保证人明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仍向其借款,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最终,二审改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对借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颁奖词:不合法的高利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南京中院这起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通过对借贷主体的甄别,从效力上否定非法放贷活动,不再考虑24%、36%的借贷利率,这一裁判创新,堵住民间借贷乱象,为民间高利贷滋生的土壤“断肥”,也为民间借贷行为设立法律“路标”。
  05 醉酒攀桥溺亡案
  获奖法官:建邺法院徐年美;市法院民一庭冯婧雅
  颁奖嘉宾:省法院新闻办主任张志平
  案情:张某某天醉酒后深夜11时独自步行回家,在走到某桥边时,张某从桥梁栏杆旁绕到桥外侧,双手攀住桥梁栏杆,踩在桥梁外围并排的数根管道上往河中心移动,到中心位置突然坠入河中,溺水而亡。张某家人认为,张某之所以能走到桥外侧,是因桥梁护栏与旁边的绿化带之间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桥梁管理单位及养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市交通局、道路管理中心、某路桥公司对张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建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系醉酒攀爬至案涉桥梁的外围后跌落溺水而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醉酒后的风险性,其在醉酒后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限的情况下,独自攀爬至案涉桥梁外围至跌落,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桥梁管理单位及养护单位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颁奖词:让守法者免除“无理”的困扰,不为他人过错买单,司法向公众释放出强烈的讯号。一个健康、文明、向善的社会,既需要道德的沃土,也需要法治的滋养。维护公序良俗,确认行为规则,司法用公正的裁判,守住了法治的底线,更提升了社会道德。
  06 48小时工伤认定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行政一庭王玉刚
  颁奖嘉宾: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鲍陈
 
 
  案情:洪某某生前系中铁某公司职工。2017年1月8日下午,洪某某在单位开会时突然晕倒,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1月9日10时,医院对洪某某进行了开颅手术。洪某某自入院开始至手术结束的21小时内,已出现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等病情,医生建议无继续抢救的意义,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但应家属要求,靠医疗器械及药物维持微弱的心脏跳动,后于1月17日10时11分临床死亡。2017年4月,中铁某公司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洪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予以认定工伤。洪某某的丈夫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认为,如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既与亲属为病人生存最后希望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医院连续抢救虽超过48小时,但鉴于在医院抢救过程中,病情呈不可逆的进程,医院在术后已告知家属无抢救必要,而此时,距洪某某首次诊断尚不足48小时,应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故南京中院改判责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
  颁奖词: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不应是死亡时间,而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工作有关。这起带着温度的工伤认定案,让每一个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回归捍卫职工权益,倡导尊重生命的立法本意,法律才不会和人性“撞车”。
  07 江苏鞋城84家商户恢复经营案
  获奖法官:江宁法院王云峰
  颁奖嘉宾:市委网信办副主任刘斌
  
  案情:方洲公司将一幢2万多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远足公司。远足公司装修后,将房屋命名为“江苏鞋城”对外招商,将房屋分割转租给84家商户。租赁期间,方洲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方洲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至江宁法院,要求远足公司迁让房屋,并支付租金等共计1500余万元。远足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方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和停业损失等约8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南京中院批准了方洲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方洲公司收回房屋,对外出租,以租金清偿债务;该计划监督期2年,如2年内如未能按计划偿付债务,则方洲公司直接破产。江宁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了方洲公司整体继受“江苏鞋城”项目的调解方案,方洲公司按原租金标准同商户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商户继续经营。同时快速启动损失鉴定程序,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赔偿依据,保证了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终,法官组织方洲公司与远足公司现场交接了房屋和项目资料,仅一个月时间,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到位,受疫情和纠纷双重影响的鞋城项目快速恢复经营。 
  颁奖词:一个产权人公司的破产重整引发一连串的“蝴蝶效应”,近百户商户面临双重压力——一边是疫情带来的生意萧条,一边是商铺能否继续经营的悬而未决。你们快速出击,一次次的现场勘验,一遍遍的统筹协调,最终扫除企业破产重整的障碍,让无助的眼神重燃希望!你们运用司法的力量,按下复工复产的快捷键,开启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篇章!
  08  共享单车进小区案
  获奖法官:秦淮法院蒋华强
  颁奖嘉宾:省人大代表、南京广电集团首席主持人马青
  
 
  案情:2019年4月,秦淮区某小区住户常某骑共享单车欲进入小区,小区保安以小区业主委员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为依据予以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原告常某认为,被告禁止其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允许原告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秦淮法院认为,原告常某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并非依法享有的权益,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行为的制止是合法的正当履职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常某的侵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颁奖词:一纸判决,为多数业主的自治权利提供支撑;一份担当,为共享单车的使用秩序指引道路。共享单车打通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无序停放却扰乱小区环境“规范化治理”。你们坚守公正的立场,回应社会的关切,让权利行使在法律的轨道上。
  09 长江航运企业偷排废油水污染环境案
  获奖法官:玄武法院高伟;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于元祝
  颁奖嘉宾:市政协委员、市文化和旅游局调研员于江
  
 
  案情: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制定有《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配置有油水分离器用于处理废油水。2017年以来,国裕1号船轮机长胡国政为公司利益,不执行防止船舶污染的规定,多次指使员工逃避监管,将舱底废油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并购买废油水接收证明应付海事部门检查。船长向阳明知油水分离器没有使用、第三方接收废油水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默许、纵容员工偷排废油水。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孙友成作为公司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指示员工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默许、纵容国裕1号船逃避监管偷排废油水。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废油水属于“有毒物质”,卓航公司偷排舱底废油水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玄武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向阳、胡国政、赵军、刘政军、张琦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孙友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卓航公司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合计3345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向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颁奖词: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12名被告人付出自由受限的代价。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藩篱已然树起。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不让损害担责成为一句空话,才能为子孙后代守护好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环境。
  10 抚养权跨省执行案
  获奖法官:栖霞法院陈猛
  颁奖嘉宾: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福
  
 
  案情:刘某某系朱某和刘某的婚生子。2017年10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刘某某由母亲朱某抚养。但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未经朱某同意,将刘某某从南京带回浙江苍南老家藏匿,且拒绝交出孩子。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孩子,无奈之下,朱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组织专家、学者研讨后,栖霞法院认为,为了孩子长远的身心健康发展,对刘某处以刑罚不是最优处理方法。栖霞法院借助与栖霞公安分局联合下发的解决执行难协调机制文件,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了联合办案专班,多次前往浙江苍南并会同当地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对刘某及其亲属进行法律释明和心理疏导,同时协调栖霞当地有关部门,解决了孩子回到南京后的入学问题。最终在法的威严和情的感化下,刘某及亲属同意将孩子交还给朱某,并向法院出具悔过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颁奖词:“妈妈,我记得你,一直都记得”,一千多个日日夜夜的等待,终于使母子团聚。这起被称为最难执行的抚养权案,法官带着感情,带着温度,把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写在行动中。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最长掌声”,为你响起!
 
  
  △十大典型案例获奖法官合影
  2020十大优秀案件
  1. 滥用诉权被驳回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行政二庭赖传成
  2. 进城务工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案
  获奖法官:江北新区法院骆菊杰;市法院行政一庭李丹丹
  3. 物业拒不退场不得收取物业费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民四庭徐聪萍
  4. 子女支取失智母亲存款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少家庭钟慧钊
  5. 保姆体罚幼儿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民一庭李明伟
  6. 轮候冻结股票执行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执行局邓光扬
  7. 税款征收未依法公告不享有优先权案
  获奖法官:市法院执裁庭黄建东
  8. 22户空调移机案
  获奖法官:鼓楼法院朱伟萍
  9. 以保函进行反担保解封案
  获奖法官:江宁开发区法院逯婷婷
  10. 注水牛肉案
  获奖法官:浦口法院徐文露;市法院刑二庭汪波
  
  △十大优秀案例获奖法官合影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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