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完成一起因在公共场所受伤而引发的索赔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未成年杨某某在其奶奶的陪同下到某社区广场玩耍。趁大人不注意时,杨某某爬到一个石像上左右晃动导致石像松动掉落,致杨某某被石像砸伤,造成肋骨骨折、肝肺挫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亲属与广场管理者协商未果,遂向本中心申请调解,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在经过充分调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集团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在广场内活动的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石像本身已存在松动的现象,而该集团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某某受伤,应当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时杨某某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杨某某因晃动石像导致自身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杨某某受伤所导致的损害,杨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在组织双方调解时将上述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了释明,但杨某某的亲属情绪激动,调解工作一度难以进行。为打破僵局,促进矛盾化解,调解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一方面安抚杨某某亲属的情绪,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另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明晰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做通杨某某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向其释明作为监护人的相关责任义务。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
案例点评
由于儿童年龄小、对危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不足,在外出玩耍时,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应该全程陪同孩子进行游玩,确保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否则会因监护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经营中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比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识,包括警示标志、禁止标志等,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坚决防范遏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