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法官,我们的案子什么时候开庭?村委会一直要我清理鱼塘,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刚上班,如皋法院搬经法庭的袁立峰法官就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
原告诉称
原告某村委会诉称,其将鱼塘发包给被告成某经营,承包期限十年,承包价格为3000元/年,成某已结清这十年租金。十年租期到期后成某继续经营该鱼池,但一直未缴纳鱼池租金。村委会多次通知成某补交承包款,并将鱼池清理干净,村集体将重新组织发包,但成某均不予以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鱼塘承包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将案涉鱼塘清理后交还原告。
法院审理
成某辩称,承包案涉鱼塘养鱼属实,但不欠原告租金,有几次租金是现金方式交的,无法提供书面付款凭证。
涉及村集体利益,法官决定现场勘验后巡回审判。庭审中,经过原告陈述、举证,被告答辩、质证后,案件事实逐渐明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欠付租金,法官随即休庭让原、被告双方当场对账。核对好账目后,双方就案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鱼塘清空后交还给原告,并表示后续将积极参加投标,争取再次与村委会就鱼塘承包达成合作。
“在村居进行巡回审判,让“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实质解纷”相加相融相促,是促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有力措施。”参与旁听的法律明白人尤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