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租赁协议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业主是否仍需承担物业费?
2024-12-30 08:55:00

   “我和租户已经约好了由租户交物业费,现在凭什么要我这个业主去交?”如皋法院物业纠纷调解室内,业主许某不解地问。

  案情简介 

  许某为某小区商铺的业主。2018年8月5日,许某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徐某,租赁期为2018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物业费由承租方按年交纳,出租方不予承担。 

  承租人徐某按期交纳了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6日的物业费。之后徐某以消防管道破裂造成房屋地面受损、屋内电器受损导致店面关门5天为由一直未交纳物业费。2023年3月16日,许某与徐某提前终止租房协议,徐某搬离案涉房屋。2023年11月23日,被告许某交纳了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的物业费。因徐某与许某一直未交纳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778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物业费应由业主还是租户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官裁判 

  本案中,被告许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而被告许某与承租人徐某约定物业费用由徐某承担,故被告徐某应交纳承租期间的物业费用,业主许某负连带责任。两被告应于每年度第一个月缴纳当年的物业费用,但至今未向物业公司缴纳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的物业费用,故法院支持由被告徐某向物业公司给付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的物业费7778元,业主许某对徐某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如与租户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租户承担的,则物业费由租户交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就可以完全免除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业主是固定的,但是房屋租客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物业的正常运转,法律规定在租户不交纳物业费时,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