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陈是某汽车公司的资深售后人员,2022年11月,小陈因为心脏不适住院治疗,6天后,小陈恢复出院,并返回岗位继续工作,出院记录中记录“如有不适,心内科门诊随时就诊”。
2023年1月3日,公司日常考勤时发现小陈没有出勤。1月4日,人事与小陈取得联系,要求其办理请假手续,并表示按照公司规定,若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前请假的,需要当天电联告知公司或请他人转告,并在事后即刻补办相关手续。当晚,小陈提交了病假申请,但请假依据是此前2022年11月的出院记录,而非2023年1月身体不适的就诊记录或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单。公司认为这并不能作为此次请假的有效凭证,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请假要求。于是,1月5日上午,人事部门拒绝了小陈的申请,并在随后的两天里多次告知小陈尽快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均未得到小陈的回复。即,1月3日到1月8日期间,小陈均未出勤,也没有提供有效材料。
鉴于小陈无故缺勤的情况,1月9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员工违纪处理表》,决定将小陈开除并通知工会。事后,小陈深感委屈,他坚称自己已经办理了请假手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为维护自身权益,小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件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小陈用2022年11月的出院记录申请2023年1月的病假,既不符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也不符合常情。公司对小陈的请假申请不予通过,并要求其提供病假证明,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相关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在公司OA系统公示,应视为小陈已知悉相关内容。
小陈在公司明确要求提供病假证明后,既没有按照制度要求补充材料,也未就延误原因积极主动作出解释,而是持续拒不到岗,这一行为已构成旷工,符合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中“严重违纪”的界定。鉴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经工会同意,属于合法解除,因此,法院对于小陈主张的支付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病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患病或负伤情况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假期,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运转秩序。用人单位虽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防止权利滥用。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病假管理制度,要求劳动者请病假时提供当期医疗证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的途径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法范畴。对此,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循——请病假时,应按照制度规定提交挂号凭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等材料,配合用人单位对病假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不提供病假证明或者提供过期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有权进一步核查,甚至可以向医疗机构核实病假证明真伪等。若劳动者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其休病假的必要性,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此时,劳动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基本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评析:
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转,依赖于权利与义务的双向平衡。劳动者在主张病假权利时,应遵循“如实告知、及时举证”原则,及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诊疗凭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及时说明理由,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双方误解影响权益保障;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也要坚守“制度民主、程序正当、处罚合理”底线,对病假审核、旷工认定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避免过度追求管理效率而忽视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