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对企业来说不是小事,是向社会公众和政府机构公示公司重要信息变更的过程。如果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会决议内容对内有效吗?
一、案情简介
李亚、王古、刘冀三人均是天盛公司股东,分别持有公司20%、60%、20%的股权。天盛公司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2月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前,天盛公司召开股东会,延长了经营期限,但该次股东会未通知李亚参加,被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023年8月,天盛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李亚以天盛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天盛公司。
二、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古系天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持股比例60%),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王古按章程约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于2023年8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的股东会会议,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李亚抗辩会议无任何程序,议题没有明确,会议地点与通知不符、参会人员少写、会议记录提前准备等。便存在上述情形,也属于轻微瑕疵,未影响李亚针对决议内容发表意见并表决不同意,未对决议内容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法院确认天盛公司2023年8月股东会决议有效。无论天盛公司是否办理将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的工商登记手续,该股东会决议已对天盛公司内部有效,即对天盛公司及股东产生约束力。故李亚以天盛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解散公司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官评析
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司生存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经营期限变更、经营决策等,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
对工商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股东会决议,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也不影响该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天盛公司已于2023年8月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有效股东会决议,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对内部有效,故李亚不得以天盛公司经营期限已届满为由申请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