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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日子钱”“衣服钱”能算彩礼要回吗?

发布时间: 2024-04-08 文章来源: 启东政法 作者: 启东法院

  订了婚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时,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诸如“日子钱”“衣服钱”等费用能否算在彩礼的范畴之内呢? 

  基本案情 

  小黄与小张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送给女方小张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 

  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张返还彩礼30万元。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剩余彩礼,以及“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首饰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黄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庭上,小张对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量认可,但对首饰的价值不清楚,现仅有铂金钻戒一枚。另查明,案件审理中,小张以退还彩礼为名向小黄一次性转账2万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小张订立婚约后,虽共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小张应当依法返还部分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对剩余彩礼,小张表示认可,予以认定;对金器首饰,根据当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现小张仅认可铂金钻戒在其处,故应将部分金器首饰折抵部分现金价值,同时小张亦已退还2万元,应在判决小张返还时予以考量。因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黄主张返还没有依据。 

  综上,启东法院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黄以“日子钱”和“衣服钱”也是彩礼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婚俗。司法实践中,通常金钱彩礼、贵重物品彩礼等容易被推定为彩礼,但是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小额转账、家人及亲属之间按照风俗给付的“日子钱”“衣服钱”等小额款项以及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原则上不属于彩礼范畴。 

  彩礼本质在“礼”,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尊重公序良俗,综合考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长短、双方过错、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明确彩礼与婚约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并考虑到双方实际居住、女方在筹备婚礼期间的付出等因素,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供稿:启东法院
责编:张慧 邵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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