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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被撞后租车代步谁来买单?——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2.9万元

发布时间: 2023-05-25 文章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李沅芹

发生事故 租车代步5个月花了5万元

  王某的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车子维修期间,王某租车代步,由此产生了5万元的租车费。这笔账该由谁来买单呢?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合理范围内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请,判决交通事故肇事方张某赔偿王某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2.9万元。 

  202110月的一天下午,张某驾车行驶至苏锡通园区一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因维修厂估算的维修金额与张某车辆投保公司定损金额差距较大,维修厂拒绝维修,该车便未能得到及时修理。 

  王某称,自己是外地人,一家六口搬迁到南通生活,购买车辆主要是为了接送孩子。另外,其在南通开了一家劳务公司,买车也是为生意形象、接待客户所需。事故后,车辆迟迟未能修理,又适逢春节,王某需要带一家老小回老家过年,因此就租赁了一辆和自己车子同款的7座商务车使用,每月租金10000元,前后租赁了5个月。 

  因张某及保险公司迟迟未赔偿车辆损失,王某向法院申请评估车辆损失金额,并主张其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即5个月的租车费50000元。 

法院审理 支持返乡过年2个月租车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是,根据侵权法“填补损害原则”的功能定位,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不应加重侵权人的不合理负担。 

  本案中,原告非南通本地人,租用车辆回老家过年,系为方便日常通行,属合理,应予支持。但其称为生意所需,该目的系特殊需求,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目的的真实性及必要性。因此,法院酌情支持返乡过年所需2个月租车费用2万元,之后3个月的租车费不予支持。但考虑王某为满足日常出行所需为限度,以本地出租车费作为参考依据,法院酌情支持每天100元的车费,3个月合计9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共计赔偿王某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2.9万元。 

法官说法 替代性交通支出应必要且合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当事人可选择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但选择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而要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因素来综合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支出。 

  考虑到非经营性车辆一般作为代步工具使用,因此根据日常出行需要,以正常情况下需要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合适。若当事人对车辆有特殊需求的,须举证证明这种特殊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
责编: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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