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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尾鱼苗在长江安“新家”

发布时间: 2021-03-02 文章来源: 作者: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江苏法院组织开展一系列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宣传活动。

  全民参与 为长江注入新生命 

   

   

  3月1日上午,江苏法院携手省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主办“贯彻长江保护法 共同守护母亲河”增殖放流活动。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张建军,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部分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应邀在南京主会场见证本次活动,志愿者代表和群众代表约200人共同参与增殖放流活动。除南京主会场外,苏州、无锡、泰州、如皋、盱眙等多地同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上午10时许,300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土著和珍稀鱼苗伴随着水花一齐跃入长江及长江重点水域安“新家”。据了解,此次放流活动,法院使用近年来执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费用,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会商,按照增殖放流要求,经过科学筛选,放生的鱼苗鱼种不仅包括传统鱼类,还包括胭脂鱼、长吻鮠等长江珍稀濒危鱼类,适合长江、太湖生长,对改善长江及重点水域水质、增强食物链稳定性、丰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集中宣判 严惩非法捕捞违法行为 

  为依法严惩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使用电、毒、炸等危险方法或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捕、销、购”实施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江阴法院长江一庭、如皋法院长江二庭、南京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法庭、盱眙法院洪泽湖法庭一同集中宣判10起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涉案的30余人判处相应刑罚。长江一庭和洪泽湖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长江大保护工作举措、工作计划以及典型案例。

  多元联动 生态修复正当时 

   

  南京玄武法院与鼓楼区检察院等部门签署了《滨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依托该合作框架协议和司法修复基地,下一步将实施长江渔业产卵场所构筑、增殖放流、岸线修复、滩涂湿地保护、排污治理、饮用水源水质提升、水文化宣传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和保护。

   

  苏州姑苏法院联合太湖渔业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宜兴市、昆山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支队,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资源联合保护机制的意见》,通过加强法院与渔政、农业等部门的多元联动互通,助推所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促进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如皋法院举行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该生态修复基地设立在长江镇,着力打造沿江“生态+”模式的“如皋景观”,构建执法、司法联动的“如皋样本”,成为彰显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如皋力度”,展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如皋名片”。

  长江保护,法治先行 

  3月1 日下午,江苏高院召开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从切实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探索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四个方面制定贯彻落实长江保护的具体意见。

  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长江岸线整治行政、执行等方面,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

  江苏法院将把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机制改革为抓手,解决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等执法机关联动合作,共同形成全社会“长江大保护”强大合力。积极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长江,为高起点建设美丽江苏保驾护航!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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