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网

省直网站
长安网群

江苏省检察院发布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 2020-12-09 文章来源: 作者: 朱姿颖

 


12月8日上午


江苏省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最高检部署要求,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案件的办理力度,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社会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20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3件290人,提起公诉1235件2702人,其中涉及长江及其支流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占一半以上。

 

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062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71.3%;办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864件,起诉276件,起诉数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0%。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共督促治理恢复长江流域被污染水源39处,共计245.6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64.65公里,推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74.6亩;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5.5亿余元;补植复绿林地126亩,放生各类鱼苗900余万尾。




坚决贯彻“长江禁渔”工作部署,保护长江生物资源。1-11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对在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通江湖泊及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提起公诉446件877人,案件数同比上升18.6%;对长江及通江河流中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53件,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20件。




严厉打击倾倒危废行为,依法保护长江水质安全。省检察院下发贯彻《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工作方案,在全省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以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的39件案件提起刑事公诉及民事公益诉讼。




着力保护长江岸线,保障长江航道安全。江苏检察机关坚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守护长江岸线安全。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某公司擅自占用长江江阴段江滩建设码头的违法行为,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整治联动会议,共移除土石方24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消除了航行和泄洪隐患。




延伸检察职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坚持聚焦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今年以来共提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60份




此外,江苏检察机关还在改革工作机制,增强检察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整体合力上下功夫。

 

▲ 探索指定长江保护检察案件的机动管辖检察院。今年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定南京铁检院作为长江江苏段机动管辖检察院,可以优先管辖全江苏段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而督促属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职。

 

▲ 不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区域协作。扬州、泰州、南通、盐城、淮安五市检察机关共同签订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确立了涵盖跨区域案件管辖、执法司法信息互通、跨区域重大案件会商等10项机制。

 

▲ 积极发挥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作用。沿江八市均设立驻河(湖)长制办公室联络检察官,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牵头召开“网格长+河湖长+检察长”协力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会签了《关于建立“网格长”+“河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生态治河新模式。

 

▲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委政法委等出台意见建立网格化社会治理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机制。无锡市锡山区院与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城郊地方海事处、区工商联、锡山水务集团等六家单位会签《关于进一步深化水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协作意见》,以“1+6”模式协同深化水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风险防控项目推进。




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新华日报等20多家媒体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办理涉及长江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较为明显,其原因是什么?”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就媒体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回答。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的着眼点在于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追责中注重惩罚犯罪行为和修复被损害的环境相结合,是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一大亮点。”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点评道。




泰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刘艳现场介绍相关案例办理情况。



文字:朱姿颖

图片:刘元华

   
供稿:江苏省检察院
责编:王志高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打印此文】
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