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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司法:全力服务保障 推动长江大保护战略

发布时间: 2020-11-30 文章来源: 作者: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南京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 

  江苏,位于长江经济带下游的长三角地区,长江江苏段总长432.5公里,流域面积3.86万平方公里。江苏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近五年来,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000余件,并打造出一批具有全国影响的精品案例。全省法院坚持以恢复性、预防性司法措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实效,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出异地补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环保禁止令、技改抵扣等一系列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特色的执行方式,有力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十二年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之路 

  早在2008年,江苏法院就开始摸着石头过河的初步尝试。太湖蓝藻水污染事件爆发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中级法院层面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初步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开始探索治理太湖水体污染的司法实践。

  2012年,江苏法院启动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全面实践。在早期试点阶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在部分非试点法院成立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合议庭,实现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2014年12月4日,全国第一个宪法日之际,江苏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启江苏全省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新格局。此后,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的环境资源合议庭,并将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审理,由此建立“三合一”集中审判机制。

  江苏环境司法两个“五年”的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提升了江苏环境司法的能力水平。随着新时代的新发展,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环境司法的“主客场效应”、同案不同判、生态环境保护碎片化现象时有发生,环境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制约。

  2019年江苏法院继续破障前行。在全国率先构建以“三合一”、集中管辖为标志的专门化审判机制,构建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相对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即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9+1”中的“9”是指按生态功能区划分设立的9家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分别集中管辖江苏全省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江苏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管辖不服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

  “9+1”机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传统行政区划对环境司法的束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保护、一体保护。

  审结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环资案件 

  “9+1”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审结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件,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资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该案系全国首例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法院从源头上斩断非法利益链,判决王某某等对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850余万元,非法捕捞者和收购者就其捕捞和收购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与非法收购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2019年11月28日,南京环资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份200余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开展了电鱼器具集中销毁、增殖放流等活动,成为司法和执法良性互动的成功案例,积极服务保障长江打保护战略的实施。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为统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裁判标准,加大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等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江苏高院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推进,江苏高院出台《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确保长江流域全面禁捕退捕战略落地落实。

  均衡生态永续绿色发展 

  “捕野鸟、捉獐子、抓野兔现在都要被判不轻的刑呢!不过这么严格也是对的,毕竟环境好了大家都好!”一起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旁听庭审的村民代表感慨。

  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各类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惩戒最为严厉。严惩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资源犯罪,可以有效震慑那些试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或者个人,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的污染长江等重点敏感区域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从而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法院在正确处理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与恰当维护相关个人、企业正常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上下功夫、探新路,创新技改抵扣、分期支付、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有效兼顾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实现多重利益的均衡保护。

  使用技改抵扣,提升技术改造,有效预防污染再次发生。技改抵扣是技术改造费用在环境修复费用中准予抵扣的简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单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6家涉案企业赔偿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同时提出技改抵扣方案,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等单位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法院判决后,各被告公司共投入了近6000万元,分别用于技术改造,延长了其产业链,提升副产酸的品质,实现了自我消化以及销售难题。

  分期支付,保住企业的生命力。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是全国第一起由省级人民政府单独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被告跨省向长江倾倒危废,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5400余万元,落实了污染担责原则,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确定海德公司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系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发展有效协调的探索尝试。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不仅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第129号),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的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的行为,但是经济比较困难,无法履行金钱赔偿的义务怎么办?江苏法院给出了劳务代偿这一解决方案,就是可以让被告人从事一定的环境保护公益劳动,根据从事的内容、时间、强度进行统计和量化以后,在他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内予以相应的折抵。

  这种折抵更像是一场生态修行。连云港市赣榆区的顾绍成,2013年开了一家石英石加工厂,为了节约成本,他把清洗石英石的盐酸直接排放到厂附近的沟渠里,给土地和旁边的农田造成很大损失。被起诉后,法院判决顾绍成支付8万多元环境污染赔偿金。但由于经济困难,顾绍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法院让顾绍成参加96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的形式支付一半罚金,弥补过错。做义工期间,顾绍成深刻认识到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果断停掉了石英石加工厂,办起了生态农场,如今已经在一片荒山种了上千亩植物。顾绍成也成为了江苏劳务代偿第一人,实现了环境司法修复的同时,也完成了自身的生态救赎。

  从“污染者”到“普法者”,绿色发展理念入人心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曾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偷排废水被依法处理。在履行罚金及首期赔偿款缴付义务后,该公司新投资4000余万元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提标改造,推进水处理创新科技项目的实施,促进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及产品的应用。
  10月24日,该公司投资500余万元在南京国际水务中心建立的江豚保护研学基地——长江江豚科教中心正式启动。该科教中心将面向适龄学生及社会公众开展与江豚保护相关的研学教育实践活动,致力于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参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意识。 
  南京环资法庭庭长陈迎说:“这起案件的办理,两级法院倾注了很多心血。审判并非我们的终极目标,我们希望更多的企业不仅要守法经营,而且通过司法审判转变理念,形成绿色生产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新的时代赋予江苏法院新的使命,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守护江苏这片美丽土地、服务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是一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长期事业,这项事业江苏法院一直在场、砥砺前行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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