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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长江法 护好母亲河——《长江保护法》实施 江阴法院开展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 2021-03-02 文章来源: 作者: 江阴市委政法委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被学者称为长江流域管理事务的“小宪法”的法律,为长江如何实现共抓大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江阴法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增殖放流
  2021年3月1日上午,无锡中院、江阴法院与江阴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了以“贯彻长江保护法,共同守护母亲河”为主题的环境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此次活动,是江苏省高院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主办的长江增殖放流活动的一部分。
  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徐振华、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万小溪,无锡中院环保庭庭长王静静出席活动,无锡中院环保庭、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以下简称“长一庭”)的法官、江阴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江阴海事局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受邀参加活动。此外,部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也参加了放流活动,实现从“非法捕捞者”向“增殖放流者”的转变。
  “哗啦哗啦……”,随着阵阵水花溅起声,用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案件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金购买的15000余尾鲢鱼苗跃入水中,鲢鱼既是“长江四大家鱼”之一,也有助于净化长江水质。2016年以来,长一庭与渔政执法大队多次组织开展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向长江水域投放河豚等鱼苗5万余尾,增殖放流已成常态。相信通过长江“十年禁捕”行动的持续、有力推进,长江增殖放流活动科学、有序开展,长江渔业资源一定会得到有效恢复、长江生态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集中宣判
案件一
2020年3月至6月(时值长江禁捕期),被告人潘某宝、周某华夫妻明知长江禁捕仍在长江镇江段江海之门附近水域使用三层丝网非法捕捞水产品20余次,捕得渔获物1200余斤,共计非法获利7万余元。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七、周某芳夫妻明知长江禁捕仍在长江镇江段江海之门附近水域使用三层丝网、地笼网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30余次,捕得渔获物900余斤,共计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田明知潘、王二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并分别转售给镇江某酒店及蒋某云等人,共计支付潘、王二人12万余元江鲜款。而镇江某酒店经营者江某和蒋某云、丁某燕分别明知他人所售江鲜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收购并转售,金额分别为7万余元、3万余元、4万余元。
案发后,八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交纳1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生态修复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周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被告人周某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杨某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七、被告人蒋某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八、被告人丁某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
2020年3月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蔡某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仍然先后25次在长江镇江段100号浮附近水域,使用三层刺网和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累计捕得长江鲈鱼、红眼鱼等渔获物共1000余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29734元。被告人翟某元、翟某峰明知二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进行转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1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翟某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翟某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江阴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使用电、毒、炸等危险方法或“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捕、销、购”实施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宣判,涉及罪名既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充分体现了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
 
  过去的一年,江阴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深化全省环资审判“9+1”机制为抓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长江,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57件,其中刑事288件、民事39件、行政诉讼41件、非诉审查89件。
 
  下一步,江阴法院将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树立“用好长江法、护好母亲河”的工作理念,用法治力量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以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通过专业化的审判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各项举措要求。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发挥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保护长江职责。
  二、以依法审理好重大典型环资案件为支撑点,不断擦亮长江一庭环资审判品牌。
  持续推进“案件审判精细化、裁判规则类型化、典型案例精品化”,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量,努力打造一批能体现长江保护特色、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以生动的环境司法实践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
  三、以建设司法修复基地为着力点,有效推动各项协作机制落地见效。
  按照《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环境多元修复、系统保护的要求,与巡回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协商生态修复金的统筹使用、环资案件的委托执行,尽可能使分散于个案的生态修复金集中使用在修复基地建设上。
  四、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为落脚点,真正体现环资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依法惩治企业污染行为,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折射出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企业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加强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
  五、以提升审判专业化素养为根本点,着力打造一支能够胜任服务新发展的环资审判队伍。
  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梯队培养,重点在专业化审判上下更大功夫,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以真正适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要求,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环境司法需求。
 
  江阴法院将把实施《长江保护法》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江阴市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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