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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3-02 文章来源: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解读 

  2021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江苏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并且介绍了《具体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具体意见》的起草背景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长江保护法着力解决长江保护工作中部分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机制问题,提升了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对保障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交汇带,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在长江大保护战略中负有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要求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在长江大保护,在绿色发展方面,江苏更要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 

  早在党的十七大之后,江苏法院就开始探索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2018年开始,江苏法院开始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组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一体保护,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中央深改委和江苏省委的充分肯定。最高法院对江苏的环境司法改革寄予厚望,江苏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也要在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提升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水平。为此,制订了这一意见。 

  二、《具体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具体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4条。 

  第一部分为切实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具体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从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服务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三个方面,深刻认识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要求全省法院从坚持长江保护法的战略定位、长江流域特点和突出问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为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具体意见》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五个方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一是依法加强长江流域刑事案件审理,依法严惩污染长江犯罪、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二是依法加强涉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增强审判对公益诉讼目的的规范引导功能,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三是依法加强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审理,从强化司法监督、矛盾化解、支持配合、联动互动等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四是依法加强执行攻坚力度,确保涉长江保护案件的裁判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各项机制建设,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第三部分为探索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具体意见》从健全机制和探索规则的角度出发,保障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一是健全完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巩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二是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四部分为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具体意见》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强化司法协作、强化司法宣传四个方面确保长江保护法的顺利实施。 

  《具体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三审合一的优势,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将“严”的基调贯彻到审判全过程。 

  二是遵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要求,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注重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 

  三是健全完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巩固深化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为设立专门性环境资源法院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五是加强上下游系统保护,统筹做好对青海省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的对口支援工作,推进长三角生态司法保护一体化建设,共同提升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以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狠抓《具体意见》的落实,指导长江流域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为江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 

  (全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长江保护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是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服务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要职责。全省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2.准确把握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坚持长江保护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领会长江保护法根据长江流域特点和突出问题所采取的特别制度措施目的,保障长江保护各项重大政策、重大规划的有效落实。把握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确保长江保护法准确实施。 

  3.自觉担负贯彻长江保护法的使命责任。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流域案件审判工作。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实施全过程,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切实增强长江保护法的刚性和权威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按照“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要求,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 

  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4. 加强长江流域刑事案件审理。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和管理秩序犯罪,切实保障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惩污染长江犯罪,根据生态环境的敏感性,重点打击污染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珍贵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集中栖息地等流域区域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使用毁灭性手段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产业链。依法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根据长江流域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多重损害的典型特征,针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精准落实罪刑相适应要求。 

  5. 加强涉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严格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把握公益诉讼特点,提升司法主动性,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持续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增强审判对公益诉讼目的的规范引导功能,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 

  6. 加强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审理。强化司法监督,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要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长江保护法定职责。强化矛盾化解,高度重视涉长江大保护的重点水域退捕、重点区域退养、长江岸线腾退、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所引发争议的矛盾化解工作,加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加大对诉源治理指导,有效化解矛盾。强化支持配合,充分发挥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职能作用,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涉长江保护行为罚的执行方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保护长江职责。强化联动互动,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注重对长江保护相关案件的研究分析,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 

  7. 加强有效修复环境的裁判执行方法运用。加大对涉长江保护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广泛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执行方式,提升司法裁判推动环境修复结果的可视性。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准确把握技改抵扣、分期缴纳执行方式适用条件,充分彰显法律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8.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各项机制建设。持续推进南京长江新济州等生态环境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建设,努力将其建设成为恢复性司法实践、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环境司法宣传的平台。积极探索规范、便捷、高效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办法,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修复资金运用常态化机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结合修复基地建设需求,提出分类处置办法,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探索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9. 健全完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巩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推动长江江苏段司法保护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为设立专门性环境资源法院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加强对跨行政区划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保障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 

  10. 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作用,提炼长江保护法适用规则和裁判规则。完善专业性事实查明规则,发挥专家库作用,吸收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专长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推进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四、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11.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法院党组担负起为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院长作为一线总指挥,既要亲自部署,又要挂帅出征。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分解工作任务,逐项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期限,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12.强化队伍建设。担负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法院,要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要求,进一步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力量,培养土壤、大气、水体、生态保护法律问题专家,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 

  13. 强化司法协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统筹做好对青海省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的对口支援工作,推进长三角生态司法保护一体化建设,凝聚长江上下游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提升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实现长江保护法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14. 强化司法宣传。通过清晰的司法裁判标准,正确阐释长江保护法的内涵,利用“六五”环境日、宪法日、环境资源法庭开放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教育,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长江大保护,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为长江大保护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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