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公平正义是依法战“疫”的公约数(常州)
2020-02-18 09:54:00

    ■ 案情简述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因隐瞒病情或武汉旅居史接触史而导致的感染和隔离事件屡见报端,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愤怒,还制造了恐慌。目前,常州市已查处数起相关案件,相关行为人被立案侦查。

    ■ 律师有话说

    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我们还是需要审慎地认识和思考。

    梳理发现,被立案的行为人主要存在以下特征:旅居或途经武汉,多数存在发热或咳嗽等症状;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接触史的重要事实;仍然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接触;最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造成大量与其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甚至发生相互感染。

    根据相关报道,大多数行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极少部分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有区分,就有界限。从损害结果看,后者必须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前者只要实施相关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前者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上述罪名的认定,主要难点在于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行为人均已预见到了行为的严重后果,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两者的关键区别是:前者行为人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抱着“发生不发生都行”的放任态度;后者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但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措施和条件,未能避免结果发生。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客观方面的因素:一是,病情严重程度。若病情已经十分严重,已属于“疑似病例”,甚至确诊,其主观心态可推向故意或间接故意;若病情轻微,主观上只认为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其主观心态可推向过失。二是,行为时间。社会公众对疫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加深的过程。1月20日,官方才确认存在人传人的情形,直至1月23日武汉“封城”,普通民众才可能普遍高度关注疫情。时间越往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越偏向于故意;时间越往前,则其主观心态越偏向于过失,甚至不便作为犯罪上的过失认定。三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间接故意”是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对于除已确诊和疑似病例之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陈磊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

    ■ 点评

    疫情大考下,越是情况特殊,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对于特殊时期的特殊案件,一些义愤填膺的人往往用道德代替法律,仅凭自己知晓的恶劣情节和严重后果,就呼吁审判从重从严。在法治发展的今天,作为最严厉的惩处手段的刑罚,刑法的使用尤其应当审慎和克制。“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法治,要成为全民战“疫”的公约数,就要使每一个审判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就需要在定罪、量刑、行刑各个环节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坚持实事求是,保持适正谦抑,对当事人在犯罪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作出科学的判断,才能实现刑罚报应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最终实现审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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