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詹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犯罪集团其余三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余50余成员均已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詹某、金某某等人先后在福建、江西等地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称号的非法组织。该组织有严密的等级划分,以“总管、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老板”划分层级,其中总管为最高级别管理人员,各层级人员分工明确。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QQ、微信等联络方式,以介绍高薪工作、婚恋交友等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各个窝点,再由该组织成员按照分配好的“红脸、黑脸、白脸”等角色对被害人实施一系列的暴力、威胁、恐吓、体罚、拘禁等行为,强迫被害人交钱投资“人际网络营销项目”,并加入该组织继续实施同类犯罪活动。该组织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詹某、金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较长的时间内,多次组织成员以工作、交友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各地窝点,进而采用拘禁、恐吓、洗脑、体罚、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钱加入该组织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目的性、组织性及危害性等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泰州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对涉黑恶势力重拳出击、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彰显了泰州法院不断向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