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14人!淮安洪泽集中宣判涉恶案件
2020-09-21 09:41:00  来源:洪泽区委政法委

     

  920日上午,淮安洪泽法院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14名被告人集中一审宣判。李某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洪泽区9名人大代表、媒体代表参加了此次集中宣判会。 

   李某等4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洪泽经营江苏润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托馥咖啡店、淮安双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及担任玉河村党总支部副书记、书记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从事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高利放贷金额近六百万元。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于某、陈某飞、穆某军等有前科、纹身人员,多次采取恐吓、强拿硬要等方式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讨要高利贷债务,并插手他人工程,殴打他人,形成以被告人李某为纠集者,被告人于某、陈某飞、穆某军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自形成以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穆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孔某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孔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淮安联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并长期雇佣、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李某、赵某、孔某淞、费某英等人负责放贷、讨债等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孔某为首,其他上述人员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累计发放高利贷高达数百万元,并在实施讨债过程中,采用滞留、锁门、摆放花圈等方式向被害人讨要债务,并对被害人家人滋扰讨债,喷漆、言语威胁、辱骂、私自开锁、堵门锁、推搡等,甚至到被害人住处及所在单位,采取言语威胁、揭露隐私等方式讨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费某英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孔某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成某初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成某初在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天水百合园小区16号楼沿街门面成立“洪泽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陈某、李某波、董某飞、周某和楚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固定犯罪团伙,长期从事民间高利放贷违法活动。该组织多次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手段讨要债务,在实施讨债过程中,该组织采用殴打、辱骂、罚跪、到洪泽湖游泳、滚沙子、非法拘禁、跟随、上门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某初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董某飞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社会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同时希望通过新闻媒体、代表委员传达法院乘胜追击、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键期的信心和决心,让社会各界参与进来,进一步营造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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