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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法院一审宣判王龙、王飞等3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 2020-08-27 文章来源: 作者: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26日,宿迁市宿豫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和现场宣判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对以王龙、王飞为首的3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38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二百六十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龙、王飞设立公司用于非法放贷,以“幸福车贷”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于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4月4日间,先后投资五个资金盘用于针对按揭车非法放贷,并对接其他融资机构注资用于针对全款车非法放贷。自被告人陈伟于2017年6月加入幸福车贷公司后,形成了以被告人王龙、王飞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幸福车贷公司为平台,面向宿迁市域范围非法放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骗取317名被害人钱财,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8477355.34元。同时,在拖车、贷后催收过程中,采取殴打、辱骂、用喇叭喊话、喷漆、拉横幅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滋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共计17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王飞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据此,遂判处被告人王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供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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