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民法典|保护区内电捕鱼,判赔157万!
发布时间: 2021-01-19 文章来源: 作者: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今天,小司要分享的案例
是2019年1月发生在高邮湖的
一个真实案例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各级检察机关,就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远远达不到157万元,法院之所以判决其承担超出其非法所得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电捕鱼违法行为将导致渔业资源的毁灭性破坏、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