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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民法典|保护区内电捕鱼,判赔157万!

发布时间: 2021-01-19 文章来源: 作者: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在接下来的一段日子里,小司将和大家分享本书中的典型案例。
 
 

 

  

 

  今天,小司要分享的案例 

  是2019年1月发生在高邮湖的

  一个真实案例

   

    高某某等人在高邮湖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瓶、电渔网等工具,电捕鱼8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
 
   
李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等人要通过船闸前往保护水域非法捕捞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5次并私自收取过闸费。王某某明知高某某等人出售的鲤鱼系非法捕捞所获仍予以收购。
 
 
高某某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用于高邮湖等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各级检察机关,就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远远达不到157万元,法院之所以判决其承担超出其非法所得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电捕鱼违法行为将导致渔业资源的毁灭性破坏、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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