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涉及代位继承。
李大、李二、李三为兄弟三人。李大于2000年去世,其儿子李小某多年来对两位叔叔李二、李三非常孝顺,特别是李二没有妻子、孩子,李小某经常去照料。
后李二去世,未留下遗嘱。李小某认为其父亲作为李二的兄弟有权继承其遗产,故相应份额应当由其继承。李三和其子女认为,李大先于李二去世,李小某无权继承李二的财产。
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叔叔李二的遗产进行继承。
法院判决认为,李二没有妻子、孩子,其兄弟是其法定继承人,而李大先于李二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李小某有权继承李二的财产。法院判决由李小某、李三对李二的财产进行继承。
【法官说法】
《继承法》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民法典》则将代位继承权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财产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以保障财产仍在家族中得以传承。
这样规定,对于倡导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