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阻拦,却发生了意外.......
2021-09-06 15:28:00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分享的是撞伤儿童欲走被拦案。

 
郭某在小区骑自行车时将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撞倒致其受伤。孙某见状后,马上联系孩子家长,并告知郭某应等孩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欲先离开,被孙某拦住。
 
 
郭某情绪激动,并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随后不久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郭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家属起诉要求孙某赔偿4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孙某阻止郭某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应予肯定;其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健康状况,虽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

在郭某倒地后,孙某亦及时拨打120求助。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度以来,“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似乎成为困扰广大群众的难题,相关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
 
本案中,孙某出于保护幼童利益的考虑,其阻拦行为符合常理,不但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
 
本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不仅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满足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定,更是向社会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对弘扬诚信相待、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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