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在接下来的一段日子里
小司将和大家分享本书中的典型案例
今天,小司分享的案例
涉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梁某有两个儿子,其80多岁时发现自己身患绝症,而大儿子的妻子当时怀有身孕,梁某分五次给付大儿子共计60万元,声明是给自己未来的孙子,收据载明给付事项为孙子生活费。
小儿子对梁某的赠与行为产生异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儿子和孙子共同归还6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梁某交给大儿子的60万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与,据此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法律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做出规定,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
保护胎儿利益条款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
他人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或接受赠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