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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环资审判这一年

发布时间: 2020-01-15 文章来源: 新华日报 作者:

  如何全面提升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推动江苏更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如何解决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消除主客场效应?又如何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确保环境资源法律统一实施,解决司法尺度不一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江苏的环境资源审判先行先试,建立的“9+1”机制无疑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有益探索。

  “环境资源司法改革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这是省法院对这项改革工作的明确要求。据省法院巡视员刘亚平介绍,近年来,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在环境资源司法管辖改革、审判模式专业化、修复性司法判决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9+1”机制 落实“最严格”

  江苏河流纵横,水网密布,跨行政区划污染现象十分突出。作为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全国唯一的生态环保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近年来,江苏已经逐步实现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行政执法的统一。为对接这一模式,江苏法院也在全国率先推出创新举措。

  据江苏高院环资庭庭长刘建功介绍,按照全省生态功能区的划分,省法院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灌河流域、黄海湿地区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淮北丘岗区域等9个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南京市中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这一机制设立以后,各地法庭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摆在突出位置,落实最严格的长江江苏段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以往存在的轻刑化倾向。

  ——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运用等手段,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环境、破坏长江生态的犯罪行为。针对环境资源犯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深、区域范围广、隐蔽性高等特点,完善审判机制,严厉打击跨域污染长江生态环境行为,助推实现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大力保障长江水体安全,加强对长江水源地保护,严厉惩治非法排放污染长江行为。泰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法院判令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5482.85万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着眼长江流域生态圈保护,坚决惩治在长江流域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资源行为。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的高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依法判处高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至3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有力威慑了河道采砂犯罪行为。

  ——为保障长江生物资源,依法严厉惩治非法捕捞行为等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行为。南通法院审结涉长江水域、涉黄海、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件,对139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态势。

  良性互动 形成最强合力

  去年6月5日,全省首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中心在如皋市长江镇挂牌。联动中心整合了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和法院环资审判庭的力量,将集成案件办理司法协调、专家咨询、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五大平台,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整链条。

  由于“9+1”机制下的环资审判法庭,兼具流域区域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势,挂牌后各家环资法庭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

  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系全省首家试点以流域生态系统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法庭。为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充分发挥高校、法院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方面良性互动,去年6月21日上午,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在灌南县法院揭牌成立。

  在苏南的太湖流域环资法庭,管辖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吴江区及昆山市,无锡市滨湖区、新吴区、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共12个区、县(市)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去年10月30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与管辖所涉的苏锡常12家检察院共同签署了《“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为加强“两院”对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精准办案、精准保护和修复环境,作了积极探索。

  在苏北,麋鹿自然保护区、丹顶鹤的故乡,它们都属于黄海湿地。去年11月21日上午,黄海湿地区域所涉及的盐城辖区开发区、大丰、亭湖、盐都、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法院,以及南通辖区启东、如东法院两地12家法院共同参与签订《黄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并结合黄海湿地生态发展实际,根据自然资源、生物种类和环保产业等分布情况,成立5个司法保护实践基地。

  这是省法院正式实施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以来,全省签订的第一份涵盖生态功能区域所有法院的司法协作协议,有助于更好地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不断提高黄海湿地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巡回审判 引导全社会参与

  去年10月18日10时,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法院开庭审理并于10月24日宣判。

  这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庭审当天,人民网、新华网等全国40多家新媒体在靖江法院同步进行庭审直播,全国1700余万网友在线观看。庭审结束后,省法院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庭审观摩座谈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专门批示:“成效明显”;最高院一位负责人批示:“南京环资法庭第一案庭审直播效果好,应予肯定。”

  在南京环资庭第一槌敲响的同时,江苏境内6家环资庭当天也同时开庭审理了多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我省法院将巡回审判作为传播生态司法理念的大课堂,通过审理一案威慑一片教育一方,放大生态保护的社会效果。全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积极响应“长江大保护”号召,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对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同时,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功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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