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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检察机关在您身边

发布时间: 2021-03-16 文章来源: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2021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的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江苏省连云港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系列专项监督活动,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两年来共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4件,其中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29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 

  一起来看看那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吧。 

  毒火锅案例 

  

  牛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位于灌南县的某火锅店内火锅更有味道,吸引客源,在明知罂粟壳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火锅底料内添加罂粟壳并对外销售。经检测,抽样火锅底料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等不合格成分。牛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4月,法院判决牛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其支付人民币7万元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病死猪案例 

  

  孙某某、王某于2019 12月前后,多次从东海县鲁某某猪场处收购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十余头,屠宰后销售供人食用,鲁某某、薄某某明知是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生猪,仍然销售。孙某某、王某、鲁某某、薄某某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及猪肉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12月,法院判决孙某某、王某、鲁某某、薄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连带支付人民币10.8万元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违禁减肥药案例 

  20196月至8月间,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网上以低价购进无牌无证的“三无”减肥胶囊,在明知胶囊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加价后以微信邮寄的方式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12025元。经检测,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出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而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陈某甲与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1月,法院判决陈某甲与陈某乙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连带赔偿金人民币824050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同时也是弱势群体,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实力强弱悬殊,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应运而生,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以上三个案件可以看出,案件中的不法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也可拨打检察机关举报电话12309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反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将全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维权路上与您一路同行。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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