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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后婚约解除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和“三金”

发布时间: 2021-02-18 文章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感谢法官为我们所做的努力,以后我们都不会再找对方家里的麻烦,大家都和和气气过个年。”近日,徐州市贾汪法院少年家事庭成功调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两家人终于放下恩怨,承诺不再为难对方。

    婚事告吹男方起诉要彩礼

    孙某男与李某女均系贾汪某镇人,两家相距两三里地,小伙子一表人才,小姑娘高挑靓丽。20196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一见倾心,不到一个月就定下了婚事。在媒人的操办下,孙某男的父母与李某女见面,并当场给李某女2万元见面礼。同年9月,二人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孙某男给付李某女彩礼6万元及“三金”。随后,女方跟随男方到打工的江南小城同居。

    在女方的要求下,孙某男父母又花15万元在集镇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婚房。原本这对小恋人打算年底前举行婚礼,却因诸多琐事发生了矛盾。10月中旬,二人因网聊问题发生争吵,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关系。考虑到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男家人多次找李某女要求返还彩礼,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今年初,孙某男一纸诉状将李某女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见面礼2万元、“三金”合计近9万余元。

    法官调解女方退回55000

    接到案卷后,贾汪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赵妍爽分别向二人电话了解案情,并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孙某男的父亲满脸愁容,“我们老两口都是农民,虽然搞些特色养殖,家庭经济条件也不是太好。”而孙某男是三子,因为结婚花费太多,几乎搭上了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大儿子和二儿子对父母满肚子的意见,认为父母太偏向老三。“我们含辛茹苦把几个儿子养大,现在60多了,也干不动了,为了这婚事,三个儿子也产生了矛盾。但儿子与未婚妻还是分手了,现在我们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孙父说,这近几个月的时间里,为返还彩礼的事,他多次找亲友、媒人和村干部调解,但效果甚微。不仅如此,李某女的母亲还多次到家里闹事,以死相逼,无奈才起诉到法院,希望法官帮自己挽回损失。

    李某女母亲情绪十分激动,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数落孙某男的种种行径,并称孙某男订婚后把闺女带走同居半个多月,现在是孙某男不要自己的女儿,这事对女儿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严重的影响。按照农村风俗,她可以拒绝返还彩礼,并要求原告方赔偿女儿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

    在听取双方陈述的基础上,赵妍爽法官先做了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和好。但孙某男和李某女均称,已经没有一丝和好的可能,两家人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为缓和双方矛盾,法官采取了分别调解的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被告和家人详解了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规定,同时告知双方当情理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时,法官办案必须坚决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赵妍爽法官表示,有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她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李某女家人在了解法律规定后,表示最多只能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孙某男家人则坚持至少要返还彩礼6万元。考虑到双方的对立情绪比较尖锐且调解差距巨大,法官决定暂缓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回去冷静思考,并数次同二人沟通,终于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

    一周后,法官再次组织原、被告进行面对面调解,希望原告从农村习俗的角度出发多考虑未能结婚对李某女名誉的影响,也希望被告多体谅孙某男父母挣钱的艰辛及原告的家庭经济条件。双方的对立情绪明显缓和,在法官的进一步劝解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55000元,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因此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为防止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又与双方约定三日后至法院付清钱款。

    三日后,原告在法庭拿到了现金55000元,至此,一场困扰双方几个月的返还彩礼纠纷,在法院仅半个月就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切勿以彩礼之名,行违法之实。

    关于彩礼,贾汪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赵妍爽表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为缔结婚姻自愿给女方的礼金,是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但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法官认为,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法官提醒:婚姻是自由的,彩礼是自愿的,切勿以彩礼之名,行违法之实。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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