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网

省直网站
长安网群

一人高空抛物,全楼住户买单?

发布时间: 2020-09-14 文章来源: 作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孙上个月刚搬进自己新买的高层小区,这天正悠闲地在小区楼下遛狗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玻璃瓶,正好砸到老孙头上。老孙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全力救治,老孙虽转危为安,但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还构成了严重的伤残。

  是谁扔的玻璃瓶?面对调查,楼上的住户全部摇头否认。老孙该向谁索赔?这栋楼的住户是否全部需要为此买单?物业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天降横祸,受害人又该找谁维权?以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判决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实践中,常常难以查清具体是谁抛掷的物品,这就出现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连坐”状况。许多住户因被“连坐”而不满,社会对此也争议颇大。

  此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定予以完善。

  首先,明确了应由直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

  其次,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向受害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当然这也是需要以能找到具体侵权人为前提;

  再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后,明确在发生高空抛物致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可见,《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一人抛物”已不再简单的是“全楼买单”,“警察叔叔”将会在你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情况,落实责任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供稿: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打印此文】
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