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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每小时能赚440元?小心成为“帮凶”!

发布时间: 2020-09-14 文章来源: 苏州吴中检察 作者:

  在现在这个资源共享的时代,我们租车、租房甚至是租相机,这种租赁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那...租微信你听说过吗?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高价收微信,不想卖的可以租,一天180元”……最近,一些朋友圈、微信群里出现了类似这样的“广告”。

  虽然不知道租微信的用途,但一些人贪图小利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些微信号大多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犯罪......

  案情再现:

  2019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小时100元至440元不等的价格租赁他人微信号,获得这些微信的使用权后,配以诱惑性的美女头像,通过虚拟定位软件将租借的微信号定位到苏州市各大酒店、宾馆、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发布招嫖广告,让附近的潜在嫖客添加好友,为周某某实施网络招嫖进行广告推广。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上述方式为周某某实施网络招嫖进行广告推广合计80余次,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40000余元。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杨某某这种租用别人微信号为招嫖活动站号引流的行为,到底涉嫌什么犯罪?其实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小科普: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说到“出租微信号”,为了避免更多人遭受非法侵害,早在今年5月份,

  微信安全中心就发布了提醒

  租号生意,本质上就是骗子借普通用户身份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鱼塘”

  一旦你进入了“圈套”,你不仅要直面帐号被盗、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惨淡人生,还有可能被冒用身份、欺诈骚扰,更严重的是被动接受自己沦为“工具人”命运,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近日,苏州吴中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

  在这里,我们的检察官也想提醒大家

  检察官提醒:

  1、出租微信号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也存在巨大风险,请大家切勿因贪小利而吃大亏。

  2、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同时,大家要加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被他人冒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通过客户端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供稿:苏州市委政法委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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