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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商标案: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发布时间: 2020-07-06 文章来源: 苏州中级法院 作者: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努力打造“苏知最舒心”知产审判品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主动构建“苏知倾听热线”法企对接平台,深化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沟通联络,深入了解市场主体在创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定期发送知识产权审判信息,选派优秀法官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落实庭审公开,提前发布庭审信息,积极开展在线庭审以及互联网庭审直播,并在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信息平台同步推送。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活动,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布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并组织“网友走进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官在线直播等活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1268号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典型案例。“抖音短视频”自推向市场后,依托于强大的技术背景和成功的商业运营,客观上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并吸引了国内外知名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裁判充分考虑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品牌影响力尤其是“抖音”品牌影响力的传播速度,突破了传统意义上驰名商标认定中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年限的规则,综合考量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在全国首次认定了“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详细并且开拓性的论述了此种社交平台类APP产品,无论从商业运营模式或者是消费者认知角度来看,下载软件仅仅为获取进入平台的途径或媒介,在本质上而言,其所提供的是网络社交服务,并且也主要是通过后续的网络社交服务进行营利。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在计算机软件以及社交服务类别上认定驰名商标均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是知名移动互联网公司,就“抖音”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亿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干脆面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抖音”商标,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确认过眼神我遇上对的人”、“正式加入组织全国抖友走起”、“一入抖音深似海全国抖友贺电来”等与原告“抖音”产品密切相关的宣传语,不正当地借用了“抖音”商标的知名度,误导公众将侵权产品与“抖音短视频”及原告联系起来,使得公众误以为侵权产品与“抖音短视频”及原告存在某种联系,导致了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告大小白零食店参与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在本案中认定“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涉及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分属不同类别,故判定是否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前提在于本案是否需要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跨类保护。

  首先,涉案“抖音”商标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抖音短视频”自推向市场后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并吸引了国内外知名媒体的广泛关注,至2018年6月,其日活用户已突破1.5亿,月活用户超过3亿,已累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其次,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抖音”商标为臆造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爱抖音”标识,属于复制模仿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易误导公众,可能致两原告利益受到损害。最后,“抖音”在本质上而言提供的是网络社交服务,并且也主要是通过后续的网络社交服务进行营利。软件产品本身和后续提供网络服务两者不可分割,共同推动了“抖音短视频”在短期内快速获得市场知名度和公众认同。基于此,字节跳动公司以其获准注册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抖音”商标共同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法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亿达公司生产、销售、大小白零食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了与“抖音”密切相关的元素并使用于产品包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本案判决依法生效。

   
供稿:苏州市委政法委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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