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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拒绝履行义务 “老赖”被判拒执罪

发布时间: 2020-05-14 文章来源: 镇江法院 作者: 孙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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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5月8日下午,镇江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初,丹徒法院作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华某以及胡某共同偿还张某人民币240000元。华某与胡某共同偿还8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义务,张某向丹徒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华某与胡某多次拒不履行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在法院查封其汽车、房产及持有股份,作出拘留决定等情况下,华某与胡某分两次偿还张某30000元和63000元,并承诺剩余77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履行完毕。2019年5月,华某与胡某却第五次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同年10月,被告人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华某在一审判决前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如对判决、裁定不服或认为有错误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消极对待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应积极向法院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抗拒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稿:镇江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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