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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推出社会管理信息员“调解四法”

发布时间: 2016-05-19 文章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

  近年来,昆山淀山湖镇社会管理信息员队伍不断优化,成为该镇社会治理的惠民品牌之一。社会管理信息员作为该镇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的产物,其职责是神圣、光荣而艰巨的,在网格管理工作中往往会需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所以信息员又是基层矛盾调解员,他们在数年工作实践中摸索出“调解四法”。

  矛盾消除法

  以情感人。及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调和点,用真情唤醒彼此的理智。同时,将感性和理性结合起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会使当事人自觉配合,助其找出弥补裂痕的途径和办法。

  以和为贵。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达到消气的目的,既能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又能从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中了解其个性,为调解工作打基础,这是调解员的心理疏缓法,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舒缓怨气。

  寓教于调。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寓教于调,以案释法,教育当事人及周边群众,起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依法解难。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把握原则和讲究方法。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注重查明事实,抓住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调解有理有据。

  纠纷化解法

  由远及近式。在调解时,不当即点题,先谈纠纷以外的事,如生活、工作、学习等,再问家境情况,然后逐渐深入正题,这样由远及近进行调解,自然就拉近了与被调解方的距离。

  朋友聊天式。把当事人当作朋友对待,对当事人热情主动,以诚相待,谈当事人感兴趣的话题。在调解中切忌居高临下,也不要急于让当事人表态,避免“心服口不服”的现象出现。

  举例分析式。在调解中,对当事人多举些例子,便于当事人对比,从而使调解更顺利。

  告知开导式。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如遇到某些难以处理的纠纷,应明确告诉当事人,要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访谈心式。纠纷调解无论成功与否,都要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纠纷解决后的生活、工作、思想等情况,了解有关部门对纠纷处理的过程。

  排解疏导法

  直爽刚烈型。此类人通常重情重义。只要对其平等对待,坚持以情化人,往往事倍功半。在疏导时,切忌硬碰硬,要采取和风细雨、耐心开导的方法。以先扬后抑的方式劝解,使其更容易接受调解员的意见。

  孤僻抑郁型。在疏导中,明确告知,问题不解决绝不撒手,促其主动配合,并发动当事人的亲友进行规劝。

  防止激化法

  侵害程度。侵害程度大小关系是否激化,必须在利益受损的初始期,及时化解纠纷,消灭激化源。

  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决定纠纷是否会激化的主因。长辈受侵害的,可能造成晚辈之间更多的冲突;弱小一方(尤其是女性)受到侵害,可能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子女受侵害,易造成辍学、离家出走等,使家庭矛盾升级。

  个人情况。当事人自身条件和生活环境对纠纷发展具有直接作用。因此,调解处理纠纷时,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掌握纠纷当事人的性格、宗教信仰、亲属关系等个人情况,便于制定正确的防激化措施。

  事发环境。确定纠纷有无激化可能,仔细弄清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去向,有无异常举动及纠纷现场的有关情况。有些可能是误解,只需澄清真相,纠纷即迎刃而解;有些可能受他人鼓动、挑拨,须先弄清楚幕后挑拨者,再晓以利害;有些是在特殊环境中难以“下台”,只要及时改变其环境,矛盾纠纷即可暂时平息。

  事后表现。纠纷发生后,经信息员调解,大多数人能正确对待,心态很快恢复正常。但也有三种情况需要留意,一是事后孤言寡语,经常独处。谨防其内心不服寻机报复;二是平时霸道蛮横,从不肯吃亏,虽暂时平息,但随时有激化的可能;三是夫妻纠纷,一方出走长期不归或将财产转移,这是矛盾激化的先兆。因此,调解后仍需了解分析问题,发现隐患,因人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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