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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泗洪县多举措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 2016-05-16 文章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

  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宿迁市泗洪县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巩固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基础上,多举措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该意见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县、乡、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组建完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县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各乡镇及矛盾相对集中的部门积极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调解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2名;村居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1名。县公安局联合乡镇在基层派出所建立“公调对接”办公室。县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在基层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窗口,并挑选部分法官挂钩乡镇和相关部门,担任其调解工作指导员,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网络。 

  该意见要求,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县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县级综治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月召开一次,村居(社区)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担负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调处化解、督办考核等职责。建立长效化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积极开展“无诉村居”、“无上访村居”和“零犯罪村居”创建;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实施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切实满足群众对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该意见要求,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诉求方式和渠道,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复议、申诉等手段维护权益;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相关调解组织不得拒绝法院委托,应积极指定专人负责化解纠纷。受委托组织经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送交县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或人民法庭诉调对接窗口,调解不成的,应将委托材料及时退交法院予以处理。 

  该意见强调,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加强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抓好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各类仲裁专项经费、物质保障纳入县财政预算,并与地方财政实现同步增长,推行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制度,强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绩效的考核力度;不断完善诉讼费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避免滥诉和恶意诉讼,最大限度的通过化解纠纷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实施综治警示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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