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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漫画故事《李大创的创业之路(三)》——《李大创借款记》

发布时间: 2021-11-30 文章来源: 作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保证和债务加入都是第三方增信措施,目的是为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务主体增加信用,使债权人获得更多保障。对于如何提供增信,如何审查增信措施,都有相应规定,如果不依法进行,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1、作为提供增信的第三人,应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概念表意清楚,比如提供“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以免因表意不清承担过重的责任。

2、作为债权人,在对外出借款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时,要注意尽到善意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债务加入的事项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债权人应要求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债务加入承诺时,同时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3、作为对外担保的公司股东,即使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或债务加入行为因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而无效,但仍然可能因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特别是对公章等重要印鉴的使用应有严格的保管和审批制度,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使用公章等印鉴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供稿: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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