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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0-10 文章来源: 作者:

  江苏省仲裁发展促进会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统一量化标准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仲裁机构规范化水平,展现江苏仲裁品牌形象。 

  《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文件精神,紧贴江苏实际,力求创新突破,具有较强针对性。一是内容更加全面广泛。从仲裁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案件办理、仲裁庭场所建设等4个方面列出14项规范内容,基本覆盖仲裁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各方面、各环节。二是标准更加细化量化。规定各仲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仲裁委主任会议、委员会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至少向委员会报告工作两次;强调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的书记员力量配置仲裁秘书,制定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每年培训时长分别不少于3050学时;要求引导区、等候区与仲裁庭分区设置,引导区面积不少于15平方,单个仲裁庭面积不少于30平方,仲裁庭数量对标年办案量按比例配置等。三是更加贴近当事人和仲裁委实际需求。吸收采纳仲裁机构意见建议,结合各仲裁机构实际和仲裁工作发展趋势,提出仲裁秘书统一着装、建设网络仲裁庭、开发远程庭审系统等探索性指导要求,对仲裁案件投诉处理程序也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既明确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规范,也强调针对当前工作薄弱环节的专门性规范,还对推进下一步仲裁业务发展作出超前考虑。作为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文件,省仲裁发展促进会旨在通过这项探索性工作,在全国先行尝试,为建成全国性规范化建设标准提供实践范例。 

   
供稿: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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