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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泗阳:释法说理促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

发布时间: 2019-09-09 文章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

  “印染污泥已全部处置完毕,非常感谢检察院的倾力付出和帮助,让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近日,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支持县环保局就非法倾倒该县800余吨印染污泥一事与涉案人达成赔偿磋商协议,看着手机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发来的消息,该院员额检察官马爱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2017年11月,周某甲将从与其签订污泥委托处置协议的浙江省内12家纺织印染企业收集的844.735吨印染污泥,在没有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及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交由周某乙通过船只从浙江运往江苏徐州某建材厂用作烧砖。该批污泥在运经泗阳县境内时因徐州码头整治无法卸货,周某乙遂联系到刘某,协商以2.7万元的价格交由刘某处置。刘某在明知上述污泥有刺鼻气味的情况下,仍偷埋在泗阳县内自家宅基地上。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本次环境损害费用达89万余元。  

  今年3月29日,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周某乙、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  

  虽然污泥的直接倾倒者已受到刑事法律的严惩,但污染问题并没有实际解决。为保护县域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泗阳县检察院认真研究了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侵权的相关规定,认为此次环境损害应由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与12家纺织印染企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于近日协同县环保局,赴浙江省与12家企业及周某甲等人对污染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磋商一开始,涉案的12家企业负责人情绪极为激动,认为企业将污泥以当时市场价格委托给周某甲处置,而周某甲委托的人擅自将废物倾倒,并不是企业的过错,应由周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尽快将倾倒废物处置完毕,避免污染和损失扩大,同时也为减少12家企业的诉累,承办检察官向12家涉案企业进行了耐心释法说理,首先在污泥处置的方式上,企业与没有处置资质的周某甲的公司签订委托处置污泥协议,在流程上增加了废物被非法处置的风险;其次在处置单位的选择上,生产企业没有进行事前实地勘查了解,在处置过程中也没有对废物处置进行跟踪监管,事后更没有与处置单位进行对接核实,这些都客观上导致了该次污染事件的发生。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责任划分,认为应由周某甲等人承担污染的主要赔偿责任,12家涉案企业按处置数量分担剩余责任,并促成涉案当事人达成赔偿磋商协议,该县环保局、涉案企业负责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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