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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创新检察宣告 信访群众感受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 2019-04-10 文章来源: 江苏法制报 作者: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未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违规及怠于行使侦查权情况,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并无不当。”3月11日下午,在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宣告室内,控申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对蔡某申诉案进行公开宣告。本次检察宣告,检察机关还专门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民警一同参与,申诉人蔡某对检察宣告形式表示认可,并当场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结论。

  检察宣告是检察机关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场所,对依法作出的检察决定,在相关人员参与下,公开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并送达决定文书的司法活动。2017年9月,常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全市推行《检察宣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来,对43起信访案公开审查、公开宣告,涉法涉诉案重信重访率下降94.4%,成效明显。

  公开审查:

  让信访群众心知肚明

  “以往检察决定作出后,只是简单地送达法律文书,现在邀请信访群众、承办人等参与,对决定作出的理由进行公开审查,进一步保障了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常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蔡勃说。

  蔡某申诉案是金坛区检察院适用检察宣告制度的第五例案件。蔡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于今年1月向金坛区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经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根据已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案构成犯罪,维持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

  在宣告中,控申部门检察官首先宣读检察宣告流程以及开展检察宣告的法律意义。紧接着,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阐述案件基本情况并宣布维持公安机关撤案决定的办理结论。蔡某提出其肋骨骨折是被殴打所致,在充分听取申诉意见后,承办人从案情事实和证据出发,将现场监控视频及围观群众的证人证言一一展示回应。原案承办民警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蔡某听后,坦言道,“我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感谢检察官开导,今后我将调整心态好好工作和生活。”

  “不是所有决定都适用检察宣告程序,”该院控告申诉处员额检察官查永丰告诉记者,“《意见》规定,当事人、控告人、申诉人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和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的审查结论;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结论或复查结果;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以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决定内容需要宣告的其他事项,这四类案件适用检察宣告。拟进入检察宣告的案件还需要承办人进行宣告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并视情征求案件当事人意见。”

  第三方评议:

  释法说理更客观公正

  为了更好地化解涉法涉诉矛盾,让释法说理工作更客观、公正,从《意见》中发现,检察宣告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拟进入检察宣告程序的案件,可以邀请第三方到场评议。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决定涉及的侦查机关承办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代表,以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律师、新闻媒体代表或群众代表等人员。“邀请第三方参与评议就是不要仅仅从检察角度看待争议,而是更好地站在群众角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查永丰谈道。

  2018年11月17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开展了检察宣告。申诉人是一起挪用资金案的被害单位,其销售员姚某在任职期间,挪用公司货款1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申诉人不服刑事判决,向新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案定性准确,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经申诉人同意,新北区检察院决定开展检察宣告。针对申诉人提出的“该案定性错误和量刑畸轻”这一争议,受邀律师与申诉人就同类案件在实务中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公开论证和探讨。律师就近期审判结案的类似案例以及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类案,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对比“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罪根本区别是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尚未达到适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量刑。因此,原判决定性和量刑适用没有不当。最终,申诉人说:“我们对法律规定的确不怎么了解,经律师这么一讲,我们明白了。我对检察院复查处理意见认可。”该案承办人将《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当场予以送达。

  “申诉人可能对我们作出的决定难以接受,邀请第三方参与,立足客观、公正的角度,会给申诉人理性、中肯建议,从而更好地接受我们作出的决定。”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蔡勃补充说。

  风险预警:

  涉检矛盾化解在源头

  常州市检察院创新实施的检察宣告制度不仅针对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其他业务部门作出的检察决定,也可启动检察宣告程序。查永丰解释道,这是我们针对可能发生的涉检信访矛盾,提前预判风险,将可能引发的涉检信访化解在源头。

  2018年4月18日,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对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启动了检察宣告程序。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认为公司门口4棵香樟树遮挡该公司广告牌及门招牌,影响采光,在明知这4棵香樟树不是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指使他人进行砍伐,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该院在办理该案时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为避免因不起诉决定引发被害人一方信访,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控申部门沟通联系,充分论证,对可能引发的信访矛盾风险点进行预警评估,决定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代表参与公开审查。在检察宣告现场,两名嫌疑人当场表示愿意在原地栽种4棵同样规格的香樟树并保证存活,且答应支付2000元养护费用。被害方愿意谅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意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推行检察宣告制度其要义就是通过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释法等方式,让当事人更清楚直观地了解案情,厘清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认识误区,消除对检察机关监督结论的疑虑和排斥。”检察长葛志军介绍说,“该制度有利于推进检察权司法化运作,增强法律监督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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